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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认证体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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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认证体系 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认证办公室                     电话: 010 PAGE 6 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认证体系   管 理 办 法 中国行业经济发展研究中心编制 目   录 总则·························2 组织实施·······················2 培训、考试与认证申报条件···············3 认证考试评审费用···················5 证书颁发与管理····················6 附则·························6 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认证(ICPC)管理办法(试行)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大力提高我国国际商务领域各相关产业的发展水平,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贸易的发展,全面提升我国国际商务领域从业人员的素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技能鉴定与饮食服务发展中心和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评委员会根据国际商务领域各产业发展的历程,参照世界发达国家有关做法,结合目前我国国际商务领域各产业现状和未来趋势,按照国际惯例推出了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认证(ICPC)体系。 本办法所提的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认证(ICPC)体系包含国际物流师、国际电子商务师、国际营销师、移动商务师、国际招商管理师、国际连锁经营管理师、国际外包管理师、经销商管理师、国际商务谈判师等。 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认证(ICPC)分为3个级别:助理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认证(ICPC); 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认证(ICPC);高级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认证(ICPC)。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技能鉴定与饮食服务发展中心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认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认证办)负责各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全国认证办的主要工作是: 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认证(ICPC)体系、考试体系和培训体系的建 设; 培训教材的指定、编印、出版、发行; 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认证(ICPC)项目在全国范围内的组织实施和市场开发,发展、设立和管理省市等级别的特许机构; 推进各项目与国际、国内有关机构实现学分或成绩互认、转移和证书互认; 编制和管理学员档案,开发维护网络查询系统; 建立“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认证(ICPC)人才(查询)网” ,实现证书查询、网上论坛、远程辅导等功能,为学员和加盟单位提供便捷完善的服务; 相关文件的起草、印发和有关信息的发布、宣传; 收取和支配有关费用。 第六条 全国认证办根据工作需要在各地设立省、市等级别的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认证(ICPC)培训中心,考试中心,负责相关范围内考生培训、资格审查、考试等工作。其设立和管理办法由全国认证办另行制定。 ? 第三章 培训、考试与认证申报条件 凡具备国家规定办学或培训资格的相关机构均可进行各职业资格的考前培训和考前辅导。必须选用由全国认证办编写或指定的教材和大纲。 培训费用全国认证办制定指导价,3个级别分别为1800元、2600 元、3600元,各培训中心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教学成本进行上 下浮动,自主收支。 第八条 全国统一考试时间为每年3月、6月、9月、12月,具体时间以全国认证办公告为准。 第九条 助理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认证(ICPC)、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认证(ICPC)实行考试加论文(或方案设计)评审的办法,根据考试成绩和论文(或方案设计)评审结果确定是否通过报考级别。       论文(或方案设计)在考试前撰写,助理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认证(ICPC)不低于3000字,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认证(ICPC)不低于5000字,考试时在开考前将符合标准文本的论文(或方案设计)提交监考老师。 第十条 全国认证办建立考试题库,考试逐步推行网上答题的方式,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地点登陆考试系统,由计算机根据报考级别随机出题,并进行评分。 全国认证办将进一步完善考培系统,达到随时随地学习,随时随地考试的目标。 第十一条 监考实行现场监考和远程监控同时进行的方式,每台计算机或每间考场均安装摄像头,全国认证办除安排监考人员现场监考外,将通过摄像头对考生进行远程监控,重点考场全程录像。 第十二条 高级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认证(ICPC)不设统一考试,实行由专家委员会和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评委员会联合评审的办法,具体申报条件见第十四条。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过专业培训可自愿报考助理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认证(I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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