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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瓦斯防治技术综述
张明清
贵州大学矿业学院
贵州鑫诚科技有限公司
2010.11.20
目录
一、相关规定 3
1、突出矿井 3
2、设计规定 4
3、防突措施规定 6
4 、防突设计内容 7
二、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8
1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8
2 区域防突措施11
3 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14
4 区域验证16
三、局部综合防突措施17
1 工作面突出预测17
2 局部防突措施22
3 局部防突措施效果检验33
4 安全防护措施35
参考资料41
1、通风压力与通风系统41
2、矿井瓦斯喷出及其预防42
3、煤与瓦斯共采技术73
4 、其它矿区抽采经验及瓦斯利用89
一、相关规定
主要依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1、突出矿井
第十二条 煤矿发生瓦斯动力现象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
查认定为突出事故的,该煤层即为突出煤层,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
第十一条 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
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一)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
(二)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
(三)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 的。
第九条 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
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 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
第十三条 突出煤层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
象进行。
当动力现象特征不明显或者没有动力现象时,应当根据 际测定
的煤层最大瓦斯压力P 软分层煤的破坏类型 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
Δp 和煤的坚固性系数f 等指标进行鉴定。全部指标均达到或者超过
表 1 所列的临界值的,确定为突出煤层。
鉴定单位也可以探索突出煤层鉴定的新方法和新指标。
表 1 突出煤层鉴定的单项指标临界值
瓦斯放散初速度 坚固性系数 瓦斯压力(相对压力)
煤层 破坏类型
p f P (MPa )
临界值 Ⅲ Ⅳ Ⅴ ≥10 ≤0.5 ≥0.74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装
〔2010〕154 号):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突出矿区内所有矿井应及时按规定
测定煤层瓦斯压力 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建立
矿井瓦斯基础资料数据库;并在采掘非突出煤层过程中收集煤层瓦斯
压力 煤的破坏类型 瓦斯放散初速度和坚固性系数等 “四项指标”
资料,发现有一项指标超标或突出预测敏感性指标出现超标的,该煤
层按突出煤层管理,并及时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有条件的煤矿
企业要积极开展煤与瓦斯突出敏感指标及其临界值考察工作,建立科
学合理 适合矿区(井)实际的突出预测预报指标 系。
黔安监管办字【2007】345 号 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煤与瓦斯
突出防治工作的意见》中划定的突出区域煤矿,未鉴定前也按突出矿
井(煤层)设计和管理。
2、设计规定
第十六条 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则:
(一)运输和轨道大巷 主要风巷、采区上山和下山(盘区大巷)
等主要巷道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
(二)减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
(三)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
(四)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域。
第十九条 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 倒台阶采煤法及其他非正规采煤法;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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