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行业有关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的安全须知.docx
有关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的安全须知
一、基本常识和检查要点:
1、禁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为食堂燃料,应改为使用管道燃气或用醇基燃料替代。严禁使用50公斤及以上液化石油气钢瓶作为烹饪热源,使用两个以上不足五十公斤压力罐装燃料的,应当分散使用,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禁在地下、半地下空间使用液化气,严禁在有人员住宿房间内使用液化气。
2、应向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充装许可规则》所规定的条件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购买液化石油气,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严禁购买在物管区域内倒装的液化气,并禁止从事倒装液化气的车辆进入物管区域内作业。
3、要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有产品合格证的液化气钢瓶,严禁使用超期未检的气瓶。液化气钢瓶,自生产之日起,前三次检验周期为4年,第四次为3年,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气瓶,按报废处理,依法予以销毁。购买液化气时,注意检查钢瓶的“检验标志环”、“出厂合格钢印标记”、“注册登记钢印代码”,不符合要求的钢瓶应拒绝接收。
4、钢瓶必须角阀向上直立放置使用,严禁横放或倒放使用,钢瓶与燃气具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0.5m,钢瓶与灶具之间的胶管长度不超过2米,应使用专为液化石油气而设计的专用软管,软管和减压阀上的密封垫应定期更换,并不得与其它明火同时在一房间使用。钢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使用环境最高温度不得超过45℃,夏季应防止曝晒,移动钢瓶时,禁止拖拽、滚动。
5、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并建立使用、更换记录;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6、严禁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替代瓶装液化石油气供气,不得自行处理钢瓶内的残液,不得人为加热钢瓶,瓶内气体不得用尽,不得自行处理钢瓶内的残液。
二、有关法规:
《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消防条例》、《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液化石油气钢瓶(GB_5842-1996)》、《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2011)》、《市安全监管局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的通知》(津安监管二〔2013〕44号)等。
三、扩展安全要点:
1、气瓶安全使用知识:
A、气瓶漆色区别:氢气瓶—深绿:氧气瓶—天蓝;氨气瓶一黄色;氯气瓶—黄绿;氮气瓶一黑色;二氧化碳气瓶—铝白;氩气瓶一灰色。
B、外观检查:
a.气瓶漆色、字样与要充装的气体不符或漆色、字样脱落至不能识别。
b.气瓶帽和防震圈等安全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格。
c.未判明气瓶装过何种气体或气瓶内没有余压。
d.气瓶钢印不全或不能识别。
e.气瓶超过检验期限。
f.气瓶合格证不能识别。
C、气瓶的运输:
a.运输工具如汽车的制动、转向装置必须良好,夏季要加防晒设施。
b.待运的气瓶必须配置有2个防震圈,扭紧瓶帽。
c.不准装有不同性质气体的气瓶同车运输。氧气瓶和强氧化剂气瓶不得与易燃物质、油脂和带有油污的物品同车装运。
d.如果气瓶不符合装运条件,不能保证运输安全,装运人员有权不予装运。
e.装卸气瓶时应当轻拿轻放,严禁用抛、滑或其它容易引起撞击的方法装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