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质押与留置的含义和区别.pdf
太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虽久不废,此谓不朽。——《左传》
抵押、质押与留置的区别
抵押、质押与留置之异同担保物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有三种形式:抵押、质押和
留置。担保物权是以支配特定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是在债务
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定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如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将该财物折
价或拍卖、变卖该财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了解那些财产可用于抵押、质押和留置,抵押、质押
和留置有何特点以与设立抵押、质押和留置的方式与程序,对于正确运用担保物权维护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可用于抵押、质押与留置的财产
1、依法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有: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
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
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
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可用于质押的财产有:动产质押,指不动产以外的物,不动产是指土地以与房屋、林木等
地上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设备等。权利质押的标的有: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
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
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如不动产的收益权)。
3、用于留置的财产,指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二、抵押、质押与留置的特点
1、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
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的特点:抵押财产不移转占
有,设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债
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2、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动产
质押的特点:债务人或第三人(质押人)须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提供动产的债务人或第
三人是动产的所有人,动产质权的行使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质押包括:动产质押与
权利质押。
太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虽久不废,此谓不朽。——《左传》
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区别:
(1)合同标的不同。动产质押的标的为有形的动产;权利质押的标的为无形的权利。
(2)标的物的移转占有方式不同。动产质押,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物;权利质押,以
证券化的债权设质,将设质情况通知债务人即可,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设质,依法质押登
记即移转占有。
(3)质押的实现方式不同。动产质押,质权以对动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
偿;权利质押,质权人直接取代出质人的地位,行使出质人的权利。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1)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
(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移转占有。
(3)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
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4)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
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5)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