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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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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   《煤矿防治水规定》已经2009年8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第六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第九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第十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第一节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第十一条 根据矿井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规律、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等4种(见表2-1)。   表2-1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分类依据 类 别   简单 中等 复杂 极复杂   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 含水层性质及补给条件 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孔隙、裂隙、岩溶含水层,补给条件差,补给来源少或极少 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孔隙、裂隙、岩溶含水层,补给条件一般,有一定的补给水源 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主要是岩溶含水层、厚层砂砾石含水层、老空水、地表水,其补给条件好,补给水源充沛 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是岩溶含水层、老空水、地表水,其补给条件很好,补给来源极其充沛,地表泄水条件差   单位涌水量q(Lbull;s-1bull;m-1) qle;0.1 0.15.0   矿井及周边老空水   分布状况 无老空积水 存在少量老空积水,位置、范围、积水量清楚 存在少量老空积水,位置、范围、积水量不清楚 存在大量老空积水,位置、范围、积水量不清楚   矿井涌水量   (m3bull;h-1) 正常Q1   最大Q2 Q1le;180   (西北地区Q1le;90)   Q2le;300   (西北地区Q2le;210) 180   (西北地区90   300   (西北地区210   (西北地区180   1 200   (西北地区600   2 100) Q1gt;2 100   (西北地区Q1gt;1 200)   Q2gt;3 000   (西北地区Q2gt;2 100)   突水量Q3(m3bull;h-1) 无 Q3le;600 6001 800   开采受水害   影响程度 采掘工程不受水害影响 矿井偶有突水,采掘工程受水害影响,但不威胁矿井安全 矿井时有突水,采掘工程、矿井安全受水害威胁 矿井突水频繁,采掘工程、矿井安全受水害严重威胁   防治水工作   难易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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