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质押典当借款合同 (1500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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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质押典当借款合同 (1500字)
机动车质押典当借款合同
质 押 人:(以下简称“甲方”)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住 所 地:
质押权人:
住 所 地:
代 码 证:
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典当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方自愿将其享有完全处置权的机动车典当给乙方,取得相应当金,到期后赎回。经乙方审验,同意接受甲方的机动车质押。双方协商一致并除双方签订的质押典当当票外,再行订立本合同。
一、当金数额、期限
1、甲、乙双方共同确定质押典当机动车辆的评估价格为:(大写) 元整(小写¥元整)。
2、甲、乙双方共同确定当金数额为:(大写)元整
(小写¥元整),为机动车评估价格的%
3、典当期限:双方商定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止,自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当金之日起计算。
二、质押典当的机动车状况
1、甲方所质押典当的机动车所有权人名称为:
2、车 辆 号:
3、车辆类型:
4、车辆品牌:
5、发动机号:
6、车 架 号:
三、典当利率、综合费用
经甲乙双方商定,本合同项下典当综合费率每月为贷款金额的%,利息每月为典当金额的%甲方每月日钱向乙方交纳综合费用及利息。
四、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所欠乙方之典当本金、利息、综合服务费及违约金。
2、实现质押权所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拍卖费、变卖费、提存费、应缴纳的税费、交易手续费、诉讼费、仲裁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款项。
五、费用承担
1、若乙方认为需要对质押机动车或本合同进行公证的、所发生的公证费用由甲方承担;
2、如需要对质押机动车进行投保的,所产生的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
3、如乙方认为需要办理律师见证的,所产生的律师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质押手续的办理
1、质押手续由甲方(或委托人)和乙方(或委托人)共同办理。
2、乙方得到机动车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质押机动车质押证明后,视为质押手续办理完毕。
七、当物的交付与保管
1、质押机动车由甲方交付乙方保管。
2、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将所质押机动车辆交付给乙方。交付时双方对质押机动车(包括但不限于车况、行驶里程等)进行验收并签署《机动车交接验收单》作为合同附件。
3、乙方应妥善保管质押机动车,负有质押物保管责任,并随时受另一方的监督、检查,但因机动车自身或自然损耗的除外。
4、质押机动车在典当期内或者徐当期内因乙方原因发生遗失或者损毁的,乙方应当按照估价金额进行赔偿。遇有不可抗力或因机动车自身、自然损耗导致质押机动车损毁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八、当金的支付
以下各项条件必须全部满足后,乙方即时想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当金:
1、甲方已向乙方提供机动车登记证,车辆行驶证原件、缴纳税款原件及/或能够证明甲方对该机动车享有完全处置权的证明文件,证明甲方有权将该机动车进行质押典当;
2、甲方已向乙方出示其法人身份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原件,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证书、个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等;
3、甲乙双方已办理完毕质押机动车由甲方交付乙方张有的手续并甲乙双方已共同向乙方所在地的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完毕该车辆的质押登记备案手续,并已取得该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车辆已质押的文件;
九、其他约定
1、本合同记载的典当金额,发放日期,到期日期与当票不一致时,以当票记载为准。
2、甲乙双方均不得将当票转让、出借或者质押给第三人。
3、当票遗失,甲方应当及时向乙方办理挂失手续。未办理挂失手续或者挂失前被他人赎当,乙方无过错的不负赔偿责任。
4、赎当:
4.1甲方提前赎当,应提前通知乙方,协商还款方式。
4.2甲方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应支付当期利息、综合服务费、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外还应全额偿还乙方当金。
4.3甲方保证按期办理续、赎当手续,并保证办理续、赎当资金来源合法。
5、赎当:
5.1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甲方结清当期内利息和当期费用后书面申请并经乙方同意后,双方可以赎当,赎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
5.2甲方于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后申请续当并经乙方同意续当的,应根据逾期天数每日按当金数额的%支付乙方违约金及相关费用。
5.3续当期自典当期限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
5.4续当时,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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