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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pdf

发布:2018-09-08约1.01万字共13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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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一、 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 本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反式脂肪:指食品中非共軛反式脂肪(酸)之總和。 (二)碳水化合物:即醣類,指總碳水化合物。 (三) 糖:指單醣與雙醣之總和。 (四) 膳食纖維:指人體小腸無法消化與吸收之三個以上單醣聚 合之可食碳水化合物及木質素。 (五)營養宣稱:指任何以說明、隱喻或暗示方式,表達該食品 具有特定之熱量或營養素性質。 三、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方式,須於包裝容器外表之明顯處依附表一之 格式提供下列標示之內容: (一) 「營養標示」之標題。 (二) 熱量。 (三)蛋白質含量。 (四) 脂肪、飽和脂肪、反式脂肪含量。 (五)碳水化合物、糖含量。 (六) 鈉含量。 (七) 出現於營養宣稱中之其他營養素含量。 (八) 廠商自願標示之其他營養素含量。 自願標示項目如為膳食纖維,則得列於碳水化合物項下縮一 排,於糖之後標示;膽固醇得列於脂肪項下縮一排,於反式脂肪 之後標示。 四、包裝食品之熱量及營養素含量標示 ,除第二項規定外,應依下列 規定擇一辦理: (一)以「每一份量(或每份)」及「每 100 公克(或毫升)」標示, 並加註該產品每包裝所含之份數。 (二)以「每一份量(或每份)」及其所提供「每日參考值百分比」 標示,並加註該產品每包裝所含之份數。對訂定每日營養素 攝取參考值之營養素,應另註明所標示各項營養素之每日參 考值;對未訂定每日營養素攝取參考值之營養素,應於每日 參考值百分比處加註「*」符號,並註明「*參考值未訂定」 字樣。 未滿一歲嬰兒食用之食品,應以前項第一款之格式標示;食 品型態為錠狀、膠囊狀(不包含糖果類食品)應以前項第二款之 格式標示。 五、包裝食品各類產品每一份量之重量(或容量),應考量國民飲食習 慣及市售包裝食品型態之一般每次食用量。食品型態為錠狀、膠 囊狀(不包含糖果類食品)應以建議食用量(須為整數)作為每 2 一份量之標示。 六、包裝食品營養標示之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固體(半固體)以公克表示,液體以毫升標示。 (二) 熱量以大卡標示。 (三) 蛋白質、脂肪、脂肪酸、碳水化合物、糖、膳食纖維以公 克標示。 (四) 鈉、膽固醇、胺基酸以毫克標示。 (五) 維生素、礦物質之單位標示應以附表二規定辦理。 (六) 其他營養素以通用單位標示。 需經復水之食品,如有營養宣稱,且其宣稱基準以復水後之 營養素含量計算時,應以復水後為標示基準;如未營養宣稱,得 以復水前或後為標示基準,其沖泡方式應於營養標示格式下方註 明。 七、包裝食品之每日熱量及各項營養素攝取參考值,應依附表二規定 辦理。 八、包裝食品營養標示之熱量、蛋白質 、脂肪、碳水化合物、鈉、飽 和脂肪、反式脂肪、糖含量,符合附表三之條件者,得以「0」 標示。 3 九、包裝食品營養標示之數據修整方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每包裝所含之份數、每日參考值百分比、鈉含量,以整數標 示。 (二) 每一份量、熱量、蛋白質、胺基酸、脂肪、脂肪酸、膽固醇、 碳水化合物、糖、膳食纖維,以整數或至小數點後一位標示。 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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