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复习范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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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法理学的学科体系及法理学的地位和意义
A;法理学的学科体系
(1)本体论问题——法是什么——权利、义务、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程序等
(2)价值论问题——法应当是什么——法的价值概念、法于秩序、法与自由、法与效率、法与正义、法与人权等
(3)历史问题——法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法的起源、法的历史类型、古代法律制度、近现代法律制度、法律发展、法制现代化等
(4)运行问题——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法律职业、法律方法、法治国家等
(5)社会问题——法与社会其他方面是如何相互作用的——法与经济、法与政治、法与文化、法与道德、法与科技、法与生态文明
B:法理学的地位
法理学是法的一般理论、基本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
C:法理学的意义
(1)学习法理学是学习法学其他学科的需要
(2)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需要
(3)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理论素质的需要
(4)学习法理学是培养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
法理学的英文拼写jurisprudence
第一编 法的本体
1.法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本质与特征(马克思主义有关法的本质)
A:法的本质:即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阶级意志与物质制约性的统一。
阶级意志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体现的统治意志具有整体性)
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B:法的特征:
一、特殊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一)在社会体系中,法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法的规范性体现在:
(1)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向;
(2)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
(3)法是反复适用的。
(二)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法调整人的外部行为,不调整人的内心思想,但可以通过调整人的外部行为来影响人的思想观念。
二、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一)国家认可法律的形式有以下四种:
(1)对社会上业已存在的习惯、风俗、道德、宗教等规范加以承认并赋予其法律效力。(最常见的一种认可形式)
(2)通过加入国际组织、承认或加入国际条约等方式认可国际法规范
(3)在实行判例法的国家,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分析、裁决作出概括而形成一定的规则或原则,并赋予其法律效力,作为日后法律适用的根据
(4)赋予权威法学家的学说以法律效力,即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允许援引权威法学家的学说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
(二)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因此具有高度统一性和普遍适用性
(1)高度统一性:源于国家意志的统一性,它意味着在国家主权范围内,法律体系是统一的。对法律的适用也应当保持连贯
(2)普遍适用性: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领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守法。
三、权利义务性: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总——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以权利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
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为或不作为,以及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使人们获得一定利益和自由。
义务意味着人们必须作为或不作为,分为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前者指必须为一定行为,后者指不得为一定行为。
四、国家强制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1)法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
(2)法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
(3)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
(4)公民可依法请求国家保护其合法权利。
法的要素的几种学说的理解
西方关于发的要素的学说:
1.命令模式论:[英] 分析法学派 奥斯丁——即将法律归结为单一的“命令”要素,法律是由命令构成,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
2.规则模式论:[英] 新分析法学派 哈特——作为一种规则体系,法律是由主要规则(设定义务的规则)和次要规则(授予权力或权利的规则)组成。
3.规则–原则–政策模式论:[美] 新自然法学派 德沃金——法律是由规则、原则和政策三要素组成的。
4.律令–技术–理想模式论 :[美]社会法学派 庞德——即将法律归结为律令、技术、理想三种要素。律令包括规则、原则、概念和标准。
在总结西方关于发的要素的学说的基础上,参照中国法理学界近年来的研究成果,我们将法的要素归结为三种: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
法的概念中对事实概念的理解
事实概念是表现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的概念。如侵权、违约、犯罪、自首、起诉、代理、租赁等。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假定:对法律规则适用的条件或事实状态的规定。
行为模式:从众多实际行为中抽象出来的行为范式,它规定了人们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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