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金融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pdf
简论金融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金融创新的定义
根据中国银监会2006年12月发布的《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
第3条的规定,金融创新是指商业银行为适应经济发展要求,通过
引入新技术、采用新方法、开辟新市场、构建新组织,在战略决策、
制度安排、机构设置、人员准备、管理模式、业务流程和金融产品
等方面开展的各项新活动,最终体现为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不断提
高以及为客户提供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造与更新。推广到整个
金融领域,金融创新是指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为追求利润而实
施的对各种金融要素的重新组合,包括采用新的技术、运用新的信
用工具、推出新的金融业务、实行新的制度安排等。广义的金融创
新包括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在内的整个金融体系的创新,狭义的金
融创新则是指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创新。本文所讨论的金融创新
即指狭义的金融创新。①
二、金融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从知识产权立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来看,知识产权包括一切在
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权利。金融创
新是人们在金融领域通过创造性劳动而取得的智力成果,创新产品
和创新服务是开发者的无形资产,完全具备知识产权的特质,所以
理应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伴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和进一步发展,越来越多的金融企业已
经认识到金融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对于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重大意义。
适当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能够阻碍竞争对手提供同样的金融
产品的服务,保证创新主体在较长的时间内保持竞争优势,还有助
于其巩固并扩大自己在金融市场上的地位和份额。而且,一旦被授
予相关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对创新的产品和服务便拥有了独占权及
许可使用权,可以许可他人有偿使用其产品和服务,这无疑是金融
企业的又一笔可观收益。另外,法律对侵犯金融创新知识产权的主
体进行制裁,给对立的竞争者形成巨大的威慑力,迫使其转向新的
创新领域和创新点,致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而不只是
单纯模仿或盗用他人的智力成果,从而推动了金融业创新朝着深度
和广度发展,带动了整个社会的进步。
三、金融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从目前金融创新的类型分析,其涉及的保护模式依然可以在传
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加以选择适用,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专利权保护
与金融创新联系最为密切的知识产权应当是专利权。从我国金
融创新的现实状况来看,金融产品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技术
服务为特征为基础的金融产品,如智能点钞机,保险箱及运钞车等;
一类是以商业方法为基础的金融服务,如网上银行支付系统。第一
类产品具有完全意义上的技术特征,可以获得专利授权;第二类金
融产品的核心是商业方法,是指为处理或解决商业经济活动或事物
而由人类智力创造的方法和规则。专利法第25条第2款明确规定: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权。国家知识产权局进一步加以
明确:组织、生产、商业实施及经济管理的方法及制度属于智力活
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随着计算机网络及电
子商务的发展,商业方法已经完全能够实现电子化,并运用于计算
机硬件,从而成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理应受到专利权法的保护。
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专利审查机关在实践中已经
对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给予了肯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自1993年以
来,受理了美国花旗银行20项”商业方法类”发明专利申请,其
中包括”数据管理的计算机系统和操作该系统的方法”、”销售
处理支持系统和方法”等。
至于如何保护,对于金融企业来说,在进行专利开发前,应合
理高效地进行专利检索,以保证金融创新的新颖性和可专利性。在
产品开发出来后,立即着手进行专利申请。申请专利时要根据自身
的条件和金融业的行情来确定申请时机,申请何种专利要根据金融
产品的技术含量、市场价值因素来确定。专利的利用一般有资金使
用、专利许可、专利转让和交叉许可等方式。金融企业可以根据自
己整体发展战略的要求,考虑边际成本,采取专利转让和交叉许可
的方式盘活无形资产,在取得收益的同时,获取自己需要的先进技
术。②另外,在专利的申请和使用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纠纷,
所以金融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专利保护措施,在自己的专利受到侵
害时,及时采取诉讼的方式来寻求保护。
(二)商标权保护
金融创新的商标权保护是目前比较普遍、成熟的知识产权保护
方法。一个醒目并具有个性的商标可以将创新主体的金融服务与其
竞争对手区别开来,也可以将自己的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