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服务指南.pdf
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服务指南--第1页
《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许可条件:
依法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项目,已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评价报告经国务院
或山东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材料齐全;除此之外的项目,材料齐全。
◆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核登记表(同时报送电子版);
2.用地勘测定界图(同时报送电子版);
3.工程项目总平面图(同时报送电子版);
4.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有效证照)复印件;
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同时提供委托授权书)。
依法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项目另须提交:
6.《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
7.《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说明】以上材料一式一份(特别注明除外),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电子版
图纸为DWG格式。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出具《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窗口:东区:江山中路666号卓亭广场3号楼地震局窗口
西区:朝阳山路10号阳光大厦裙楼一楼地震局窗口
◆办理人员:董恩华(东区)刘军(西区)
◆联系电话:3(东区)1(西区)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
法定节假日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监督电话:8(黄岛区地震局)
2(黄岛区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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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
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
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
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
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
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
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
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
设管理程序。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应当作为建设工程选址、可行性研究或者项目申请
的必备内容。缺少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的建设工程,有关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复、核
准或者备案。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由省级以上人
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批准确定。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在完成地震小区划的城市或者地区,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在尚未开展地震小区划
工作的城市或者地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
数区划图确定。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地震小区划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