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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书时效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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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书时效

篇一:投标有效期中标通知书

《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中标通知书应该在

什么时候发出是如何规定的?是否在投标有效期内发出都是允许的?

答:《招标投标法》及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发出中标通知时

间均未作具体规定,但是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

标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

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

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

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

立书面合同。”

通过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1)当招标文件规定了投标有效期和投标

保证金有效期一致时,在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内完成开标、评标、定标、

发出中标通知和签订合同。确定中标人或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时间最迟

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之前,以便有时间签订合同。

否则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就易到期。而一旦到期,这时如果中标人不与

招标人签订合同时,因投标保证金已经过期,也就使招标人无手段约

束中标人了;

(2)如果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比投标有效期长三十日时(国际招标通常是

这样规定),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开标、评标、定标和发出中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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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内签订合同。这样做就不会有上述问题的发

生。

从上述情况看,投标有效期的确定,应当保证有比较充裕的时间完成

开标、评标、定标和发出中标通知书。本人的经验是,大型土木建筑

工程投标有效期应当规定60~90天,中小型土木建筑工程投标有效期

应当规定45~60天为宜。

篇二:中标通知书

什么是中标通知书,其法律效力如何?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

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

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发出后,招标人

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

任。

(一)中标通知书的性质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迅速(如有的国家和地区规定为10日内)

将中标结果通知中标人及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就是向中

标的投标人发出的告知其中标的书面通知文件。我国《合同法》规定,

订立合同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

表示,该意思表示内容具体,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

意思表示的约束;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以通知

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

除外。据此可以认为,投标人提交的投标属于一种要约,招标人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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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通知书则为对投标人要约的承诺。

(二)中标通知书的生效及合同的成立

《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不需要通知

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这就是承

诺生效的“到达主义”,即:中标通知书发出时生效,对中标人和招标

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理由是,按照“到达主义”的要求,即使中标通知

书及时发出,也有可能在传送过程中并非因招标人的过错而出现延

误、丢失或错投,致使中标人未能在投标有效期内收到该通知,招标

人则丧失了对中标人的约束权。而按照“发信主义”的要求,招标人的

上述权利可以得到保护。本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

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

任”,表明本法也采取“发信主义”。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中标通知书发

出时,即发生承诺生效、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所以,中标通知书发

生法律效力后,招标人不得改变中标结果,投标人不得放弃中标项目。

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变更中标人,实质上是一种单方面撕毁合同的

行为;投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则是一种不履行合同的行为。两种行

为都属于违约行为,所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07条规

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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