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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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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第1页

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

暂行办法

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

二OO五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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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工程机械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的应用

和推广,正确评价科技成果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

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规程》,结合工程机械行业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受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委托,组织工程机

械行业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协会设立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从中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

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做出相应的结论,颁发技术鉴定证书。

第三条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

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科技成果鉴定范围是有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

计等。

第五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

受理鉴定申请。正在进行鉴定的,应当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销。

第二章鉴定组织

第六条协会负责组织鉴定和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即组织鉴定单位)根据被申请科技成果鉴定

的内容和特点直接或委托有关专业分支机构主持鉴定(即主持鉴定单位),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选择

采用会议鉴定或检测鉴定方式。

1、会议鉴定:对于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演示、测试和答辩的科技成果,协会或主

持鉴定单位根据被鉴定内容可聘请七至十一名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到会专家不得

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被聘专家不得以书面意见或委派代表出席会议,协会或主持鉴定单位不

得因专家不到会临时更换鉴定委员。鉴定结论必须经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才有效。不同意

见应在鉴定结论中明确记载。

2、检测鉴定:协会可委托具有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

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专业技术检测

机构应依据检测报告对检测项目做出质量和水平的评价,凭检测报告难于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作出

质量和水平评价时,协会或主持鉴定单位可以会同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

检测鉴定专家小组,依据检测报告,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第七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由协会从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中遴选,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

行推荐和聘请。

第八条协会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的同行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

骨干);

(二)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

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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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者委托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同行专家参加对该成

果的鉴定。

非特殊情况,协会和主持鉴定单位一般不聘请非专业人员担任鉴定委员会成员。

第九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全面认真的技术评价,

并对所提出的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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