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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装喷漆室安全要求
1通用要求
1.1喷漆室及其配套设备(通风系统、漆雾捕集系统、消防安全装置等)应符合GB14444
的相关规定。
1.2喷漆室的构造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室体应保持密封性能。
1.3喷漆室的安全门应为外开式,室内任何操作位置至安全门应畅通无阻。
2通风系统
2.1喷漆室应采用独立的排风系统,对截面风速均匀性要求较高的喷漆室还应配置送风
系统。
2.2在确定喷漆室所需新鲜空气量时,应核实喷漆室及流平室单位时间内的有机溶剂挥
发量,计算有机溶剂浓度,确保其有害气体或易燃气体浓度符合GB6514的相关要求。
2.3有人员操作的区域不应循环使用含有害气体的空气。
2.4送风系统及循环风系统应采取保温措施,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2.5通风系统中安装的电气设备、风机及其电机应符合所处环境的防爆等级要求。
2.6送风系统加热器不应布置在喷漆室内。
2.7送风、排风管道应设置与消防系统联锁的自动防火阀。
3漆雾捕集系统
3.1漆雾捕集系统的设备应符合所处环境的防爆等级要求。
3.2漆雾捕捉系统应设置合理的检修门和检修通道,便于人员定期进行清理和检修。漆
雾捕集系统的结构设计应考虑便于定期清理漆渣和沉积物,便于更换循环水或过滤材
料。
3.3湿式漆雾捕集系统的结构设计应采取防泄漏、扩散措施。
3.4喷漆室循环水池的结构应便于收集、清理漆渣,其循环水管路应分段连接,并应定
期清理管路和水池中的漆渣。
4喷烘两用设备
4.1喷烘两用设备应按照喷漆室、烘干室的要求进行规划、设计。
4.2空气加热机组不应采用直接加热方式。
4.3喷烘两用设备的烘干新鲜空气量计算,及其铭牌中应注明的安全技术项目,应符合
GB14443的相关规定。
4.4喷烘两用设备的烘干温度不应超过所用涂料的自燃点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