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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的安全技术管理,防止建筑施工安全事故 ,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 法》和《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性较大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危 险性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家论证审查 (以下简称专家论证审查)活动,以及对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 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危险性工程,是指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 方案的七项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工程包括: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包括:
1、开挖深度在五米以上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 2、基坑虽不足五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
底以上的有关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深度在五米以上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
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有关模板工程;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以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起重吊装工程。
脚手架工程。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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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超过二十四米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整体提升、分片式提升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悬挑式脚手架;
门型脚手架;
挂脚手架;
吊篮脚手架;
卸料平台。
采用人工、机械或者爆破方式的拆除工程。
其他危险性工程。包括:
建设幕墙的安装施工;
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隧道工程施工;
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
特种设备施工;
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
六米以上的边坡施工;
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
港口工程、航道工程;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第四条对前条所列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 制附安全验算结果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本单位技术部门的专业技 术人员初审后,交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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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合格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 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第五条属于下列危险性工程,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验算 结果,在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前,施工 单位还应当组织安全生产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一)深基坑工程。包括:
开挖深度在五米以上的工程;
地下室在三层以上的工程;
开挖深度虽不足五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以及地下管线极 其复杂的工程。
(二)地下暗挖工程。包括:
地下暗挖施工工程;
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复杂地质条件的 隧道工程。
(三)高大模板工程。包括: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八米的工程;
跨度在十八米以上,施工总荷载大于每平方米十千牛顿的工程 ;
集中线荷载大于每米十五千牛顿的模板支撑系统工程;
在三十米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在大江、大河中进行深水作业的工程。
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大中专院校、建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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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单位聘请安全生产专家,或者聘请部分省外有影响的安全生产专家 ,建立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家网,并向聘请的安全生产专家颁发聘 用证书。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安全生产专家进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的考试、考核。
安全生产专家的条件和具体管理措施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 规定。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前,应当制定专家论证审查 方案,并根据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从建设工程安全专家网中选 取5名以上专业构成满足论证审查需要、且与本单位无隶属关系的专家 ,组成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
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的相关人员应当 参加专家论证审查。
第八条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审查时,应当向安全生产专家组提 供以下资料:
工程概况资料;
工程施工组织资料;
施工图纸;
危险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方案的说明以及相应附件资 料;
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所依据的标准、规范、规程等。 第九条安全生产专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对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提出由参加论证审查的安全生产专 家签字的论证审查书面报告,并对论证审查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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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将专家论证审查报告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的附件。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备案手续时 ,应当查验施工单位提供的经专家论证审查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及 论证审查报告。
第十二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 构,应当对施工单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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