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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华中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电监市场[2006]42号),结合华中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华中区域网、省 (市)电力调度
机构直调电厂 (含并网自备发电厂,以下简称并网发电厂)。
其中,进入商业化运营机组参加运行考核。
地 (市)、县 (市)电力调度机构直调电厂的并网运行管
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
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贯彻 “安全第一、预
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坚持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网、省 (市)电力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授
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并网发电厂的运行考核工
作。
城市电监办负责对所在地省 (市)电网的并网发电厂运
行考核工作实施监管,华中电监局负责监管区域电网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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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市)电网的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工作。
第二章 运行管理
(一) 安全管理
第五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按其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力系
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企业、并网发电厂、
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
准、电力行业标准及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第七条 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
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
系统稳定器 (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
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
应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否则不允许机组并网运行。
第八条 电力调度机构针对电力系统运行中存在的安全
问题,应及时制定反事故措施,报电力监管机构审备;并网
发电厂应落实电力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对并网发电
厂一、二次设备中存在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问题,并网
发电厂应与电力调度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
划按期完成。对于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并网发电厂,每逾期一
天,按2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并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
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制定防止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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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案,合理设置黑启动电源,制定黑启动方案并报电力监管
机构备案,还应针对电网方式变化和特点组织电网联合反事
故演习和实施必要的黑启动试验。并网发电厂要按照所在电
网防止大面积停电事故预案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落实事故
处理预案;要制定可靠完善的保厂用电措施、全厂停电事故
处理预案和内部黑启动方案,报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监管机
构备案;并根据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
习。对于未按期制定事故处理预案的并网发电厂,每逾期一
天,按2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月累计考核电量不超过并
网发电厂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1%,并由电力监管机构给予通
报批评;对于无故不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的并网发电
厂,由电力调度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电力调度机构确定为黑启动的发电厂,因电厂原因不能
提供黑启动时 (不含计划检修),电厂应及时向电力调度机
构汇报,无法提供黑启动服务期间,按每小时0.1万千瓦时
记为考核电量,最大考核费用不超过该厂年度黑启动辅助服
务补偿费用。
电力调度机构检查发现电厂不具备黑启动能力,而电厂
隐瞒不报的,当月不予以补偿,并按每小时0.2万千瓦时记
为考核电量,最大考核费用不超过该厂年度黑启动辅助服务
补偿费用。
电力监管机构委托电力调度机构对提供黑启动的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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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机组每年做一次黑启动测试试验。指定提供黑启动的机
组在被调用时 (含测试试验),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标
准,当月不予以补偿,并按前六个月收取的辅助服务补偿费
用的两倍予以考核。
第十条 电力生产事故管理和调查工作应按照 《电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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