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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业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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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商行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支付风险,保障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安全、高效、稳定运行,根据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相关业务规则及流程,结合农商行业务发展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是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信银中心)会同各省(市)股东单位,为所有入网机构提供电子汇兑、银行汇票、通存通兑等跨省支付清算业务和信息服务的综合业务网络系统。
第三条 农商行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的管理遵照“一点接入、一点清算、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农商行联合社资金清算中心(以下简称省清算中心)负责全省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的业务运行管理、业务推广、资金清算及差错处理,对全省农信银支付清算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农商行联合社科技信息中心负责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的维护和技术支持。????
第五条 各办事处(市联社)具体负责本辖区各参与机构农信银支付清算业务的管理、监督、指导、培训及业务推广等工作。
第六条 县级行社(含农商行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主要负责本辖区农信银支付业务的管理、指导等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配置、维护农信银系统硬件、软件设施;
(二)负责辖内农信银系统业务网点开立、撤销、变更事项;
(三)制定本辖区农信银系统业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组织农信银系统各项制度、操作规程的业务和技术培训,确
保本机构所属营业网点操作人员能熟练掌握相关业务操作规程;
? ??(四)负责处理本辖区农信银支付差错业务;
(五)管理在省清算中心开设清算资金账户;
(六)宣传推广农信银支付清算业务。
第七条? 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采取“逐笔实时、全额清算”的方式。主要处理跨省农商行(含农商行、农合行)或其他特许参与者之间的支付清算业务及信息。
第八条? 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成员机构,是指与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联网,并在农信银中心开设清算账户,通过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办理支付清算业务的机构。
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参与社(行)是指已经加入综合业务系统且可以办理支付清算业务的营业网点,包括代理社(行)和被代理社(行)。
代理社(行)指经农信银中心、省联社批准,在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中拥有生效行名行号的营业网点,可以代理没有行名行号的营业网点办理支付业务。
被代理社(行)指未经农信银中心、省联社批准,在支付清算系统中没有行名行号信息,通过代理社(行)办理支付业务的营业网点。
被代理社(行)办理农信银支付清算业务原则必须通过县级行社代理。
第九条? 农商行开办农信银支付清算业务的机构,应当遵守本指引及农信银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支付结算服务水平,严格控制风险,确保农信银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条? 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7×24小时不间断运行,自然日17:30时日切,日终进行清算处理。农信银中心日切时点如有调整,严格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农商行农信银系统开办业务种类和范围由省清算中心根据全省实际业务需要确定。县级行社在省清算中心规定的业务权限范围内具体确定开办农信银业务的机构和业务。
第十二条? 办理农信银支付清算业务时,应严格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2号)的相关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
第二章? 指引及业务细则
第十三条 省清算中心应设置系统管理员和业务主管,对全省农商行支付清算业务进行管理,省科技信息中心负责维护管理农信银系统及相关密押密钥设备,并定期对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四条 各参与社(行)应科学设置岗位,办理农信银支付业务需要分别设置录入、复核、授权岗,各岗位要岗清责明、职责分离。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柜员设置严格按照农商行综合业务系统柜员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 第十五条 农信银支付清算业务的授权有三种:一是本地授权,即由本机构三级或四级柜员授权;二是县域范围异地授权;三是省清算中心头寸授权。
采用集中授权模式的网点,在办理本地授权、县中心异地授权业务时,均由县级行(社)授权中心统一授权。
第十六条 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主要包括以下业务:
?(一)电子汇兑业务;
?(二)银行汇票业务;
???? (三)? 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
??? (四)对公通存业务;
??? (五)协议付款业务;
??? (六)第三方转账业务;
??? (七)即时转账业务;
(八)??? 消费类业务;
(九)IC卡电子现金业务;
(十)其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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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电子汇兑
?第十七条? 电子汇兑是指发起社(行)根据付款人的委托,通过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将款项汇划指定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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