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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国债预发行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指导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预发行业务,防范金融风险,维护本行合法权益,保证本行债券资产的安全运作,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债预发行试点的通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全国债券市场的银行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 中国结算为交易所国债预发行交易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机构。
第四条 上交所为提供国债预发行报价和交易的中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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