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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一一年五月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深南大道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4楼整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 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本所已于2010年12 月2日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和《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方 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分 别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分别 于2011年2月21日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 法律意见书(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 意见书(二)”)以及《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以下简称“补充律 师工作报告(一)”),并于2011年3月23日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 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 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说明。 1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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