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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案例分析题_附解析.doc

发布:2019-04-19约2.28万字共18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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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AGE \* MERGEFORMAT 18 保险法案例分析题(附解析) 保险法概述 道德风险是否属于保险事故的范畴,保险人对此是否承担保险责任? 最大诚信原则中保险方的弃权:【案例】 2000年4月1日生病在家的李小姐,与上门推销保险的业务员签定了保险合同。李小姐请业务员代填投保书。投保书健康询问栏的事项为:0:健康。1:残疾。2:低能。3:癌症、肝硬化、癫痫病、严重脑震荡、精神病、心脏病、高血压。业务员觉得这些与李小姐情况不符,就留了空白,没有填写。李小姐阅后,没有异议,签了字。保险公司在核对时,也没有注意这点,签发了保险单。 2001年3月15日,李小姐因病亡故。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核时发现,李小姐在投保时就已经重病在家,而李小姐没有将真实情况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拒付。 受益人要求未果,起诉。法院审理后,判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有2种意见: 1.保险公司不应该给付保险金。理由是:李小姐知道自己生病,没有在投保书中填写有关情况,违反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应该拒付。 2.保险公司应当给付保险金。理由是:投保书要求投保人告知的哪一项,都与李小姐情况不符,李小姐无法告知,如果有过错,错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核保后签发保险单,可以看作是保险公司放弃告知权利,于是丧失了解除合同的权利。所以保险公司应该给付保险金。 禁止发言: 某海绵公司于2002年12月8日向A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综合险。2003年4月18日。海绵公司发生火灾,经消防部门鉴定。起火原因为海绵自燃。海绵公司称,该公司自1985年以来,一直在A公司投保。2001年B保险公司多次登门拜访、劝说承诺以更为优惠的条件为海绵公司承保,即将自燃造成的事故视为保险事故,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内。当年,海绵公司转而向B保险公司投保。2002年 A保险公司又通过各种关系将海绵公司的保险业务拉回来。在办理投保手续过程中,A保险公司业务员曾经口头承诺按照与B保险公司同样的条件来承保。但是,投保单和A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上对此没有记载。A保险公司以自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为由。对该赔案作出拒赔的决定。 问题:A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海绵公司因自燃遭受的损失? 本案中,海绵公司原来在B公司投保时,自燃属于保险事故,A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口头承诺按照与B公司同样的条件承保,致使海绵公司善意相信自燃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因此对于A保险公司的拒赔应当适用禁止抗辩, A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海绵公司因自燃遭受的损失。 保险利益时间要求:【案例】 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承租中国瑞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一座楼房经营,为预防经营风险,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将此楼房在中国保险公司投保500万元。中国静安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于是,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交付了一年的保险费。9个月后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结束租赁,将楼房退还给中国瑞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在保险期的第10个月该楼房发生了火灾,损失300万元。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中国静安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并提出保险合同、该楼房受损失的证明等资料。中国静安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以上案例,在此我们讨论一下: 1.该楼房可否投保? 2.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赔偿的请求有没有法律依据? 3.中国静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法律依据何在? 答案:1、该楼房可以投保。2、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赔偿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3、中国静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条的规定。 分析:1、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拥有对该楼房的承租权,所以具有保险利益,承租的楼房可以投保。 2、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赔偿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其租赁法律关系已经结束,对原来使用的楼房不再具有保险利益。 3、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赔偿的请求时,对原来使用的楼房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中国静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 损失补偿范围及费用承担【案例】 1999年5月,某娱乐城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其中固定资产保险金额50万元,流动资产金额90万元。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了保险单。2000年1月,该娱乐城发生火灾,虽经全力扑救,但仍然造成严重损失,房屋基本烧毁,仅仅抢救出少量流动资产。事后,消防部门查明,起火原因为娱乐城房屋电线老化,引燃了吊顶材料。保险公司在进行勘查后,确定此火灾为保险事故,同意对娱乐城的损失给予赔偿。但是,双方在赔偿的范围和金额上发生分歧。保险公司理赔部门认定此次火灾造成的实际损失为45万元,因此准备赔偿娱乐城保险金额45万元;但是,娱乐城认为自己财产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40万元,在火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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