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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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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

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二)违法行为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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