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依法治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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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依法治校
现状:
一提到依法治校,教师总是有颇多感慨:依法治校,似一道“紧箍咒”,捆住了教师的手脚,束缚了教师的大脑,解放了学生的口、脚,放纵了学生的胆量,不良习气抬头,教师想管却“管不了”。有些教师甚至谈“生”色变,“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只因为《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明文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也明文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分析:
一个体罚,一个变相体罚,就使得教育没有了惩罚。教育中缺少了惩罚,就为“错误”打开了方便之门。这条禁令,让多少调皮的学生胆子越来越大,他们威胁老师、侮辱老师、殴打老师,他们还满口是理“教师不能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这种现象严重背离了依法治校的初衷,严重背离了教育的尊严。当代教育已陷入了一种尴尬的境地,教师不能很好的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只是教书,育人已成为奢望。
事实上,没有一个心理学家或教育家敢说不能惩罚学生。古今中外的教育家也都不否认惩罚的教育价值。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云晓说: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马卡连柯也明确指出:“凡是需要惩罚的地方,教师就没有权利不惩罚,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北京师范大学公民与道德教育研究中心主任檀传宝教授认为:奖赏和惩罚是教师的专业权利,就如同我们不能剥夺医生开处方、动手术的权力一样,也不能剥夺教师的奖惩权。
在英国,虽在1989年法律禁止体罚学生,但在2001年11月,有40多所学校的教师和一些学生家长联合向高等法院提出请求,要求恢复体罚,他们认为:禁止体罚使学校纪律下降。英国中小学生如无故旷课,不仅会受到严厉的批评,还将对其父母处以50000镑以下的罚款。在充分尊重人权的美国,学生如将学校认为不宜带进的东西带进学校内,如传呼机等,学校将一律没收,并且不再还给学生;学生如违反课堂常规,将被处于“留校察看”的处分,而且被安排在特别的教室上课,如不服从,将会受到更严厉的惩罚;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教育法规中规定:“学生上学时未经允许擅自离校,将会受到停学、开除、转学的处分。”
在江苏淮安徐向洋教育训练工作室,有一次,一个懒散的孩子袜子没有及时洗,管带老师就找来一盆袜子,盯着他反复洗了一小时。孩子从中吸取了教训,后来还成了卫生标兵。又一次,有几个学生在晚上熄灯后还喋喋不休,影响他人休息。半夜,一声紧急集合哨把学生集合起来,说话者当众被罚围着操场跑了好几圈,以后就再也没有人敢开“夜谈会”了。徐向洋的惩罚教育取得了成功,也赢得了人们的认可。
这些,都在想我们展示着一个道理:惩罚是教育的“润滑剂”,完整的教育离不开惩罚。教育中的惩罚可为学生提供行为标准,让学生从惩罚中学到对与错,善与恶的标准。让学生明白他的错误会给自己、同学、父母、班级造成一定的危害和损失,让他们明白不管什么时候、什么地方,违反规则、法则就一定会受到处罚。让学生从小就树立健康的法律意识,学法、知法、守法,让学生健康的成长、生活。
我的观点
其实我们看到的并不是依法治校的全部。依法治校既保护了学生的合法权益,也保护了教师的合法权益,只是我们以前只看到了“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禁令,却没注意到《教师法》早已明文规定:“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教师法》第一条规定:“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教育法》第35条也明文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这就充分保障了教师的合法权益。只要我们依法教学,当学生与教师甚至教师与家长不可避免的发生冲突时,我们就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近期,我校就发生了这样一件事:学生上课时,用打火机烧桌子,任课老师去制止并索要打火机,学生不给,教师让学生去办公室,学生不去,教师拉他去,学生就骂老师,教师想吓唬他一下,抬手假装要打他,没想到学生顺势倒在地上。教师将他拉到办公室后,他一连打了好几个电话,叫家长来,说他快要被老师打死了,又打电话找人前来帮忙打架。家长来后,学生假装动不了,家长没问清事实真相,就找老师打架,还摔了其他教师的杯子,砸坏了办公室的玻璃。骂完了教师,又骂校长。学校被逼无奈报了警。警察到来后,依法对其家长进行了说服教育,家长乖乖的带学生回了家。可过了两天,学生的爷爷奶奶找到学校,找那位老师要老师承认打了学生。老师坚持说没打,老人却动手打了老师,并要求学校第二天给个说法。第二天,学校领导带学生家长到派出所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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