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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考勤规章制度、请假制度.doc

发布:2018-03-25约2.85千字共8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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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勤 制 度 为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树立“团结、务实、廉洁、高效”的机关良好形象,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秩序,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制定如下考勤制度。 一、考勤范围 上下班、会议、学习、公益劳动、集体活动等方面。 二、考勤办法 1、采取统一考勤与自我考勤结合。统一考勤由人社局办公室负责,设立专门考勤簿,专人负责;自我考勤由本人按公务员管理股下发的手册逐日记载,做好出勤登记,每半年由办公室收集检查一次。 2、上班考勤,工作人员须进行指纹考勤,定期公布记录。 3、凡提前通知的会议、集中学习、集体劳动和有关活动,因特殊公务不能按时参加的,须先向分管局长请假,并通知办公室,没有事先请假的一律视为迟到或缺席。 4、干部职工请病、事假的,按照《虎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职工病事假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5、干部职工临时性外出从事公务,要加强相互之间通气,正副局长临时外出要与办公室打招呼,股办负责人临时外出要与分管局长请示。 三、奖惩办法 根据考勤结果,在年终奖金发放时兑现相关奖惩。 1、工作人员无故迟到、早退,一次处20元罚款。 2、外出人员未及时向办公室说明去向的,按旷工处理。 3、上班期间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包括围观人员)写书面检查,全局通报批评并处100元罚款。 (1)干私活、看电视、玩棋牌、打麻将、串岗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从事网络和非网络游戏、上网聊天、购物、炒股(基金)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3)酗酒滋事。 4、凡无故未按时参加学习、会议和集体活动者,每次处罚50元,月底累计计算。 5、全年累计旷工超过5天,不发年度奖金;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报请上级部门予以辞退。 干部职工病事假管理制度 为了整顿机关工作纪律、改善工作作风,加强对干部职工的规范化管理,防止迟到早退及无故请事假影响工作,树立良好的机关工作作风和形象,依据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婚丧假 1、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亡故时,要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2、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要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按法律规定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15天。 4、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工资照发。 二、职工产假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按法律规定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45天,男职工护理假5至10天。 3、对自愿只生一个子女的夫妻,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对产妇增加奖励产假30天。 4、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5、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三、病、事假 1、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需休病假的,本人要先申明请假理由并附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经单位领导审核签批并将工作交接或安排好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期满返回工作岗位时要及时销假。 2、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必须离开工作岗位者,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不得无故旷工;工作人员请事假,本人要先申明请假理由,经批准并将工作安排好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期满返回工作岗位时要及时销假。 3、请病、事假的审批手续,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审批: (1)一般工作人员请病、事假,在两天以内的,由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同时向常务副局长报告;在三天以上的,由主管领导和常务副局长审核同意后,报局长审批。 (2)副科级干部请病、事假,在五天以内的,由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常务副局长审批;超过五天的,由单位主管领导及常务副局长审核同意后,报局长审批。 (3)班子成员请病、事假,不管多长时间,一律由常务局长审核同意后,报局长审批。 4、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4]27号)文件执行。 5、不按规定请病、事假的处理。 (1)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岗位者,以旷工论。除按日扣发工资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2)逾假十天以内者,事后须尽快向领导陈述理由,取得同意后,可按事假对待,否则按旷工处理,逾假超过十天的,一律按旷工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三个月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四、年休假 1、年休假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制度执行;年休假原则上一次性休完,但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也可分段休假。 2、干部职工全年累计病假30天,事假累计15天,旷工3天,迟到早退150次以上者,取消年休假。 员工录用管理制度 为规范试用期员工的管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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