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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PDF

发布:2017-04-04约3.53千字共4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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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 2016 年年报及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作为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着诚信、勤勉、审慎的原则。对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7 日 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我们在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提 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公司报告期内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独立 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任的态度,对公司 2016 年度对外担保进行了认真核 查,情况如下: 2016 年度,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城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向金融 机构申请融资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50,000 万元提供担保,报告期内公司已为 广东明珠集团城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向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 行为牵头行的银团申请融资授信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人民币 135,000万元。除此之 外,报告期内,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未发生其他担保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任何非法人单 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三、关于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于 2016年 3月 1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截至该会议召开日, 会议没有收到关于预计 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2 四、关于对公司 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17 年 3 月 7 日召开,审议了《2016 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母公司 2016年实现净利润 171,954,014.52元,本年度计提 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17,195,401.45元,2016年母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 154,758,613.07元,提议按 2016年末股本 466,824,742股为基数,每 10股派 0.35元现金红利(含税),共派现金 16,338,865.97 元,占母公司当年可供分配 利润的 10.56%。派送现金红利后剩余未分配利润为 2,025,926,022.98 元,结转 2017年度。公司本年度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 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及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 规划》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的特点,参考已收集的部分股东对公司 2016年度利润分红的意见,公司以实业投资发展、贸易业务及全力做好 PPP模 式合作项目为主的经营特点,在扩展业务时需要充足资金用于投资发展的现状。 我们认为,董事会提出的 2016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中现金分红水平是合理 的,符合公司实际和公司制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等的有关 规定,体现了公司长期持续分红的政策,有利于促进公司长远发展利益,能够保 障股东的稳定回报并有利于公司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我们同意该利润分 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项预案提交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续聘 2017 年度审计机构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 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续聘 2017年度审计机构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16年度审 计报告》真实、准确的反映了公司2016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在担任公司 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坚持独立、 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 订的《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完成了公司委托的财务报告及内部控 制审计工作。因此我们认为公司继续聘请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3 合伙)为公司2017年的年报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2017年度财务审计服 务费为柒拾万元整、内控审计费叁拾万元整,合计为壹佰万元整(不包含差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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