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狸鼠屠宰检疫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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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狸鼠屠宰与检疫规程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海狸鼠屠宰的检疫要求、一般要求、宰前检疫、屠宰操作和同步检疫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饲养的海狸鼠屠宰与检疫。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126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
GB/T16569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GB/T18647动物球虫病诊断技术
GB/T17323瓶装饮用纯净水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海狸鼠屠体
海狸鼠放血后的躯体。
3.2海狸鼠胴体
海狸鼠放血后去毛、头、尾、内脏的海狸鼠躯体。
3.3海狸鼠尾部肌健
将尾部骨节折断,向外抽出的肌腱。
3.4同步检验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由检验人员对海狸鼠的头、爪、尾、四肢、内脏与胴体进行实时检验的一种方法。
4一般要求
4.1检疫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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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检疫项目有宰前检疫、同步检疫和宰后检疫。
4.2检疫数量
屠宰千只及以上的按5‰进行抽检;每次屠宰量不足千只的按5只进行抽检。
4.3检疫记录
4.3.1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点)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安全等环节各项记录。
4.3.2兽医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宰前检疫、出具检疫证明等环节记录。
4.3.3检疫记录应储存2年。
5宰前检疫
5.1查证验物
屠宰场(点)应安排专人负责查验由驻地兽医开具的《海狸鼠宰前合格证明》,并做好相关记录。入场海狸鼠禁食24小时,屠宰前冲洗体表。
5.2群体检查
屠宰场(点)应安排专人负责入场(点)从海狸鼠的“动、静、饮水”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呼吸、运动、排泄物、体表、四肢、头部、尾部等,观察海狸鼠群体的精神状况有无异常,并做好相关记录。
5.3个体检查
5.3.1宰前,兽医应检查海狸鼠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有无异常,并做好相关记录。
5.3.2不应出现精神萎靡,毛蓬无光,步态蹒跚,痉挛,下颚和颈部不出现瘘管;眼睛不应下陷无神,眼周围的毛不应干枯,脱落、眼圈红色形成“烂眼圈”,不应出现浆液性、化脓性结膜炎;鼻孔中不应流粘液或有血样分泌物等症状。
5.4结果处理
5.4.1经宰前检疫后合格的,准予屠宰。
5.4.2不合格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a)发现或怀疑是重大动物疫情的,应限制移动,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些动物必须按《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b)发现患有本文件规定疫病的,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处理,需要实验室检测的,应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c)发现患有本文件规定以外疫病的,应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准予屠宰;出现异常的,必须按《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5.4.3监督屠宰场(点)对待宰圈、隔离圈等应按GB/T16569进行消毒,兽医予以监督检查。
6屠宰操作
6.1屠宰加工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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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致晕
6.2.1棒击法
一只手抓住海狸鼠尾巴,另一只手持棍棒向其两耳根部猛击。
6.2.2电击法
用70伏~90伏的电击棒蘸取5%盐水,触击海狸鼠耳根后部,致晕。
6.3放血
6.3.1海狸鼠致晕后应立即进行刺杀放血。从致晕至刺杀放血,不少于3min。
6.3.2抓住海狸鼠的头部,紧握利刀,对准咽喉向心脏方向刺入,切断颈动脉。
6.3.3放血后,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下一步对海狸鼠进行剥皮或浸烫脱毛。
6.4剥皮
6.4.1剪尾皮
用皮剪从尾端0.5㎝处横向剪断尾端,再从断尾口纵向剪开尾部皮肤至海狸鼠尾部跟身体交接处,然后用扒皮钳将尾部皮肤扒开。
6.4.2抽尾部肌腱
用骨钳夹住尾部骨节,将尾部骨节折断,逐节向外抽出肌腱,抽出的肌腱立即放入符合GB/T17323
规定的纯净水中。
6.4.3人工剥皮
将屠体放在操作台上,沿下颌、胸部、腹部至尾部挑开皮肤,剥胸腹皮、剥四肢皮、剥脊背皮。剥皮时不得划破皮面,少带肥膘。
6.4.4剥割头皮
沿下颌上部,依次剥离头部皮肤。
6.5浸烫脱毛
浸烫水温应控制在68℃~80℃,浸烫时间为3分钟~5分钟,浸烫池应设有溢水口和补充水的装置。浸烫过程中不应使屠体沉底或烫老。
使用机械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