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处罚制度的基本内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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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处罚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海关行政处罚范围1、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1)走私行为(重要考点)①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②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③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④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⑤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⑥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2)按走私行为论处的行为(2种)(重要考点)①明知是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的;②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2、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重要考点)教材403-404页所列举的行为要记忆。3、有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二)海关行政处罚的管辖1、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2、2个以上海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3、管辖不明确的案件,由有关海关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海关指定管辖。4、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由海关总署指定管辖。(三)海关行政处罚的形式参见教材404页(四)海关行政处罚的程序1、一般规定(考点)(1)海关发现的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刑事侦查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刑事侦查部门处理。(2)调查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且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3)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①当事人的近亲属②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 本案有利害关系③与本案当时人有其他关系,可以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2、案件调查(1)立案? (2)调查取证? (3)调查中止和终结(4)案件审查(5)告知、复核和听证3、行政处罚的决定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5、简单案件处理程序(1)对行邮、快件、货管、保税监管等业务现场及违法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轻微的案件,可以适用简单案件处理程序。(2)适用简单案件处理程序的案件,可以直接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当场由当事人签收。(3)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出发决定的情形(参见教材409)(4)不得当场作出行政出发决定,应按一般程序规定办理:(考点)①海关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无法当场进行复核的②海关当场复核后,当事人对海关的复核意见仍然不服的③当事人当场依法向海关要求听证的④海关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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