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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处罚制度的基本内容.doc

发布:2019-12-06约1.37千字共3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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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海关行政处罚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海关行政处罚范围 1、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 (1)走私行为(重要考点) ①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②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③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④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 ⑤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 ⑥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2)按走私行为论处的行为(2种)(重要考点) ①明知是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的; ②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 2、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重要考点) 教材403-404页所列举的行为要记忆。 3、有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二)海关行政处罚的管辖 1、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 2、2个以上海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 3、管辖不明确的案件,由有关海关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海关指定管辖。 4、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由海关总署指定管辖。 (三)海关行政处罚的形式 参见教材404页 (四)海关行政处罚的程序 1、一般规定(考点) (1)海关发现的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刑事侦查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刑事侦查部门处理。 (2)调查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且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3)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①当事人的近亲属 ②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 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与本案当时人有其他关系,可以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2、案件调查 (1)立案? (2)调查取证? (3)调查中止和终结(4)案件审查(5)告知、复核和听证 3、行政处罚的决定 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5、简单案件处理程序 (1)对行邮、快件、货管、保税监管等业务现场及违法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轻微的案件,可以适用简单案件处理程序。 (2)适用简单案件处理程序的案件,可以直接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当场由当事人签收。 (3)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出发决定的情形(参见教材409) (4)不得当场作出行政出发决定,应按一般程序规定办理:(考点) ①海关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无法当场进行复核的 ②海关当场复核后,当事人对海关的复核意见仍然不服的 ③当事人当场依法向海关要求听证的 ④海关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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