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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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一切险》费率表 建工险 项目 费率 厘定条件 住宅大楼 0.9‰~2.2‰ 1.无特种巨灾地区 综合性大楼 1.2‰~2.2‰ 2.工期为三年以下 饭店、商场、办公大楼 0.8‰~2.2‰ (不含保证期) 医院、学校大楼 1.3‰~2.2‰ 3.保险金额USD2000万元以下-免赔额USD1500~2500; 仓库 保险金额在2000万元美金~~5000万元美金—免赔额USD2500元~4000元 普通厂房 保险金额在USD5000万元以上—免赔额USD4000~8000 特大型工程:1亿美圆以上----免赔额4千美圆~8千美圆. 4.大楼高度不超过45层、地下三层。 道路 3‰~4‰(普通) 1.免赔额: 4‰~7‰(高速、高等级) 一般风险USD2000至USD5000元; 码头、水坝 3.5‰~6‰ 特种风险:5万美元---8万美元OR损失:10%~20%(以高者为准)(A.O.A) 隧道、桥梁、管道 4‰~8‰ 2.地震、海啸风险赔偿金额:总保险金额的60%~80% 机场(综合项目) 3‰~5.5‰ 注:该部分项目通常保额较高,可根据当地不同的情况自行适当调整,如分标段承保,上述免赔额可适当降低20%~~30%。 道路工程第三着责任险费率一般为工程总造价的0.05%。
名词解释:(人寿财保)
建筑工程一切险
本保险承保的责任包括物质损失和第三者责任险两部分。其中物质损失部分的保险责任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或有关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范围是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或相关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保险部分
保险标的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
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三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
(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
(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
(四)清除残骸费用。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
(五)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二)对经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三)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四)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二)档案、文件、账簿、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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