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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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局面的稳定,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重大危险源分为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和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品,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目录见附表一。
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是指除国家规定的危险源以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以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目录见附表二。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
职 责
第四条 集团公司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标准。
(二)制定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颁布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
(三)建立健全集团公司系统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网络。
(四)监督指导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的制定。
(五)组织、配合和指导重大危险源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六)对直接监督管理的重大危险源实行监控管理。
(七)监督指导各单位重大危险源定期评估工作。
第五条 分、子公司的职责
(一)组织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等规章制度。
(二)利用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网络,检查督促所属企业做好重大危险源的预警和问题整改工作。
(三)检查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
(四)协助组织或参加重大危险源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五)对直接监督管理的重大危险源实行监控管理。
(六)协调组织和监督检查所属企业重大危险源定期评估工作。
(七)审核所属企业的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表和评估综合报告。
第六条 发电企业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及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等规章制度。
(二)落实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建档、备案、评估和问题整改工作。
(三)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网络数据。
(四)及时修订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落实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工作。
(五)及时向上级汇报重大危险源发生的事故。
(六)建立健全企业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三级网络,规范企业重大危险源日常管理工作,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在控。
(七)做好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定期自评估和监控管理工作。
第三章 登记、建档和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 )、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
第七条 发电企业每年第一季度完善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建档和备案工作,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台帐,及时录入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网络数据。
第八条 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建档要求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危险有害因素要准确。格式按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中普查登记表进行。
第九条 发电企业对普查出的重大危险源与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临界值(参见附表一)进行对比,将临界量构成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及时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条 分、子公司应及时检查和审核所属发电企业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台帐和建档工作,并通过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信息网络及时审核上报集团公司。
第四章 评 估
第十一条 发电企业应按重大危险源评估类别目录(附表三)规定,结合本企业重大危险源实际,每年第一季度开展一次重大危险源的自评估工作。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或专家组织检验、评价、评估的重大危险源,检验、评价、评估的周期按规定进行。发电企业自评估时,应充分利用评估机构或专家检验、评价、评估的结果,减少重复工作。
第十二条 发电企业进行重大危险源自评估工作要严格按照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进行。
第十三条 分、子公司对所属企业的重大危险源评估工作进行协调组织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发电企业对每个重大危险源均要提出评估报告、填写重大危险源评估表和评估问题整改表(见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之附录),并做好评估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十五条 发电企业完成企业全部重大危险源自评估后,由总工程师组织制定整改计划;综合整理出本企业《重大危险源评估综合报告》,在第一季度末上报分、子公司。
第十六条 分、子公司对企业上报的重大危险源评估综合报告应及时进行审核和确定,并于每年四月初上报集团公司。
第十七条 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应含有下面内容,具体格式见重大危险源评估辅导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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