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拆除和后期维护管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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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及溝通
核能電廠除役
劉東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一如水壩、橋樑、汽車或其他工業,核能電廠的設計也有它一定的壽命期,早期估
計約 30-40 年,視運轉情況及保養維護的良窳而有所增減;因此,早期(70 年代初期以
前)設置的核能電廠,很多正面臨或已到達到使用年限而功成身退,部分並已展開除役
(decommissioning)的工作。各國已停止使用之核反應器資料詳列於表 12-1 。雖然近年
來,國際上有越來越多的電廠,因整體狀況尚佳且基於經濟考量,已獲其安全主管機關
同意延長壽命(多為 20 年) ,但終究必須除役。台電公司所屬的核能一廠係自1978 年商
轉,原本亦接近除役年限,但一如國際上其他電力公司,也提出延壽申請,刻正由行政
院原子能委員會審核中。
核設施除役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絕不是單純的拆除活動而已,其難度和複雜性
不亞於原設施新建工程,除役實施的決策考量因素,會涉及政策、安全、財政、技術及
社會環境與經濟各面相之問題,且因素間相互關聯,故需事先妥善的規劃。使廠址得以
無限制再利用並終止執照,為大多數除役案例執行之目標。本文將就除役作業階段與方
案、技術、廢棄物料管理、經費及作業規劃等加以介紹。
16 台電核能月刊
表 12-1 各國已停止運轉之發電用核子反應器資料[1] (2010.07.26 前)
國 別 機 組 數 總功率(MWe)
亞美尼亞 1 376
比 利 時 1 10
保加利亞 4 1632
加 拿 大 3 478
法 國 12 3789
德 國 19 5879
義 大 利 4 1423
日 本 5 1618
哈 薩 克 1 52
立 陶 宛 2 2370
荷 蘭 1 55
俄 羅 斯 5 786
斯洛伐克 3 909
西 班 牙 2 621
瑞 典 3 1210
瑞 士 1 6
烏 克 蘭 4 3515
英 國 26 3301
美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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