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化妆品的全成分标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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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化妆品的成分标识 上海香料研究所 金其璋 2008-11 GB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2002年开始起草 2008年6月17日发布 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2010年6月17日起执行全成分标示条款 化妆品标签的作用 正确引导消费者选购和使用化妆品 产品质量责任者向消费者作出承诺 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监督检查依据 提倡公平交易和竞争 维护化妆品标签上明示的产品质量责任者的正当权益 化妆品的标签 标识含义 标示内容:产品名称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100号令要求 标实际生产加工地) 净含量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 使用日期 全成分 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产品标准号 适当的警示语 标识含义 是个总称: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 表示产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 产品名称 商标名——合法 通用名——准确,科学,无医疗术语 属性名——表示客观形态,无抽象名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生产——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子公司,分公司 委托生产加工——仅标有生产许可证者 分装:国产分装——生产者,分装者都标 进口分装——原产地,分装者都标 净含量 液态产品——标体积 固态产品——标质量 半固体产品——标体积或质量 标准号生产许可证 国标,行标,或企标(已备案) 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标注形式 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 标识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标识内容清晰,醒目,持久 规范中文 强制性内容,字体不小于1.8mm 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或净含量不大于15g(ml)可少标内容(其他内容放于说明书) 化妆品全成分标示原则 6.4.1 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应真实地标注全部成分 全部成分:生产者按产品设计,有目的地加到产品中,并最终产品中起作用的所有成分。但不包括: 1)为稳定原料质量而加入原料的添加剂。它们在产品中的含量很小,远少于能发挥其功效所必需的量。 2)技术工艺上不可避免的残留的微量杂质,它们的存在不影响该原料的安全评价和使用。 3)原料加工时所用的辅料(不存在于原料中)。 化妆品全成分标示原则 6.4.3.1 成分表中成分名称应按加入量的降序列出。 含量大于1%的成分:递减顺序列出 1)混合物(复合物):某物质在混(复)合物中的含量X配方中混(复)合物含量 2)植物提取液:按提取物,提取溶剂,稀释溶剂的含量降序排列。 化妆品的全成分标示原则 含量少于和等于1%的成分,在加入量大于1%的成分后按任意顺序排列。 着色剂,不管其含量多少,都可在加入量大于1%的成分后按任意顺序排列。 多色号化妆品在标注着色剂时,应在成分表的结尾插入“可能含有的着色剂”作为引导语,然后可按任意顺序排列所有颜色范围的着色剂。 化妆品的全成分标示原则 着色剂的名称,有CI(color index)号的,则仅须标CI号。无CI号的,则用着色剂的中文名。 香精中的香料和辅料可不标各自的名称,仅标香精二字。 植物提取物仅标中文学名,不标拉丁学名。如,Lonicera japonica flower extract 忍冬花提取物。 化妆品全成分标示原则 标注的成分名称应采用化妆品成分国际命名(INCI)中文译名中的名称 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已出版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按2004版International Cosmetic Ingredient Dictionary and Handbook 译出) 2004年后的名词由中国香化协会和SFDA负责组织专家进行。 关于INCI(International Nomenclature of Cosmetic Ingredients) INCI 的由来 INCI 得到全世界认可 INCI 的命名惯例 INCI 的由来 INCI 的由来 INCI 的由来 INCI 得到全世界认可 INCI 得到全世界认可 INCI 的命名惯例 INCI 的命名惯例 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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