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十一:李昌奎案(死刑复核程序、再审程序).pdf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案例讨论十一、李昌奎案(死刑复核程序、再审程序)
案例一:李昌奎案
李昌奎与被害人王家飞存在感情纠纷。2009 年5 月14 日,李昌奎之兄李昌国与王家飞
之母陈礼金因琐事发生打架,李昌奎得知此事后便于5 月16 日13 时许赶到家,在途经王庭
金家门口遇见被害人王家飞及其弟王家红(3 岁),李昌奎与王家飞发生争吵,进而抓打,
在抓打过程中李昌奎将王家飞掐晕后抱到王庭金家厨房门口实施强奸。后又将被害人王家飞
抱到王庭金家堂屋,王家飞醒来后跑向堂屋,李昌奎便提起一把条锄打击王家飞头部致王家
飞当场倒地,并将王家飞拖入王庭金家堂屋左面第一间房内,又提起王家红的手脚将其头猛
撞门方。后又在王庭金家屋里找来一根绳子勒住已经昏迷的王家红和王家飞的脖子。经法医
鉴定王家飞、王家红均系颅脑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原判根据上述事实,一审于2010 年
7 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李昌奎
有期徒刑5 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被告人李昌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 元。
二审庭审中,被告人李昌奎及其辩护人以被告人李昌奎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
属部分损失、悔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李昌奎目无国法,将
王家飞掐致昏迷后对其实施奸淫,而后又将王家飞、王家红姐弟杀害的行为,分别构成强奸
罪、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严惩。被告人李昌奎在犯罪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
事实,属自首;在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故李昌奎
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上诉理由
和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鉴于此,2011 年3 月,二审认为一审对李昌奎量刑失重。
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赵建生认为,最高法院在收回死刑复核权以后,对
于因家庭、邻里之间的矛盾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在适用死刑时十分慎重。判处死缓并不是
放纵,罪犯同样受到了极其严重的惩罚。这起案件的判决,是经过审判委员会委员表决的。
省高院审判委员会有27 名委员,凡是死刑案件必须经过审委会讨论,必须要过半人数表决
同意,才能最终下判决。
然而,同年7 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李昌奎案件被害人家属送达了作出的再审决定书,
对该案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目前该案正式开始进入了再审程序。理由是:判决发
生法律效力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廷礼、陈礼金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及时
对案件进行了审查。审查期间,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检察建议,认为本院对原审被
告人李昌奎的量刑偏轻,应当予以再审。
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案再审于2011 年8 月22 日上午在昭通市进行,云南省高级人民
法院组成的合议庭对该案件进行再审。认为:被告人李昌奎因求婚不成及家人的其他琐事纠
纷产生报复他人之念,强奸、杀害王家红后,又残忍杀害王家红年仅3 岁的弟弟王家飞,其
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
社会危害极大,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
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李昌奎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量刑不当。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裁定核准。2011 年9 月29 日,经最高
人民法院核准,故意杀害王家飞姐弟2 人并强奸王家红的李昌奎在云南省昭通市被依法执行
死刑。
问题 1:对于李昌奎案件,你认为云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出监察建议是否合
适?
2、对于上述案件,你认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是否不利于维护司法权
威?
3、云南高院依照二审审判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由同一个审判委员会先后作出死缓和
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是否合适?
案例二:梁超案
梁超与被害人张某于1989 年5 月结婚。婚后,梁超与多名妇女有不正当关系,并长期
对被害人实施家庭暴力。2008 年11 月24 日晚8 时许,梁超在与情妇郭某等电话联系后,
回到家中,持枪朝被害人头面部射击,致被害人当场死亡。2009 年11 月6 日,宿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对梁超以故意杀人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