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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设施建议书
篇一:安全法律法规---职业卫生设施建议书 职业卫生设施建议书 第171号建议书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八五年六月七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七十一届会议,并注意到保护工人以免因工作而患病和受伤,是国际劳工组织章程赋予本组织的任务之一,注意到有关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特别是一九五三年保护工人健康建议书,一九五九年职业卫生设施建议书,一九七一年工人代表公约和一九八一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和建议书确立了国家政策与全国一级活动的原则,并注意到国际劳工局理事会通过的关于多国企业和社会政策原则的三方宣言,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四项关于职业卫生设施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建议书的形式,以补充一九八五年职业卫生设施公约,于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六日通过以下建议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八五年职业卫生设施建议书: 一、国家政策的原则 1.各会员国应根据本国情况和实践,并与最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种组织)协商,以制订、实施和定期审查一项具有连贯性的有关职业卫生设施的国家政策,此项政策应包括关于职业卫生设施的职能、组织和运行的总原则。 2.(1)各会员国应为所有工人,包括公共部门的工人和生产合作社的社员,在所有经济活动部门和所有企业中逐步发展职业卫生设施。所作的规定应足以针对企业卫生方面的特殊危险。 (2)还应规定采取那些可能必要和合理可行的措施,使自雇人员能享受与一九八五年职业卫生设施公约和本建议书中的规定相似的保护。 二、职能 3.职业卫生设施的作用应主要是预防性的。 4.职业卫生设施应制订与它所服务的一个或几个企业相适应的活动计划,要特别考虑到工作环境中的职业危害和有关经济活动部门的特殊问题。 A.对工作环境的监督 5.(1)对工作环境的监督应包括: (a)查明和评价工作环境中可能影响工人健康的因素; (b)对职业卫生条件和工作组织中可能危及工人健康的因素进行估价; (c)对集体和个人防护设备进行估价; (d)如属适宜,通过有效的、普遍接受的监视办法对工人暴露于危险物质的情况进行估价; (e)对用以消除或减少暴露的控制系统进行估价。 (2)此种监督应在与企业中其他技术设施相联系,并在与有关工人及其企业内代表,或安全卫生委员会(如存在此种机构)合作的情况下进行。 6.(1)根据国家法律和实践,对工作环境进行监督所得的资料应以适当方式予以记录,并可供雇主、工人及其本企业内代表或安全卫生委员会(如果存在这种代表和委员会)使用。 (2)应在保密基础上使用这些资料,并仅为对改善工作环境和工人健康和安全的措施提供指导和咨询。 (3)主管当局应能取用这些资料。这些资料只有经雇主和工人或其本企业内代表或安全卫生委员会(如存在此种代表和委员会)同意,方可由职业卫生设施对外提供。 7.对工作环境进行监督,必要时需由职业卫生设施工作人员进行走访,研究工作环境中可能影响工人健康的因素,工作场所的环境卫生条件和工作条件。 8.职业卫生设施应: (a)必要时对工人暴露于特殊健康危害的情况进行监控; (b)对雇主为工人提供的卫生设备和诸如饮水、食堂及宿舍等其他设施加以监督; (c)就技术的使用可能对工人健康造成的影响提供咨询; (d)参与选择为保护工人免遭职业危害所需的人身防护设备,并就此提供咨询意见; (e)配合进行职业分析和工作组织与方法的研究以便使工作更好地适应工人的情况; (f)参与分析职业事故和职业病并参与事故预防计划。 9.如属适宜,在通知雇主、工人及其代表后,职业卫生设施工作人员应: (a)可自由出入于一切工作场所和企业为工人提供的设施; (b)能获得关于加工、工作标准、产品、已用或拟用原材料的资料,但对他们可能得知的与工人健康无关的任何机密材料应予保密; (c)能为进行分析而对使用或管理的产品管原材料提取样品。 10.在对工作程序或工作条件提出有可能影响工人健康或安全的修改建议时,应与职业卫生设施协商。 B.对工人健康的监督 11.(1)对工人健康状况的监督,按主管当局规定的情况和条件,应包括为保护工人健康所需的全部鉴定,可包括: (a)工人被分配到有可能对他们或他们健康有害的特定工作前的健康鉴定; (b)工人从事使其暴露于某种特定的健康危害的工作时的定期健康鉴定; (c)长期病休后恢复工作时的健康鉴定,以便确定可能的职业原因,建议为保护工人应采取的适当行动,并便于确定工人是否适合这项工作及是否需调动工作和重新适应工作; (d)在可能或将来有可能损害健康的工作任务结束之时和结束之后的健康鉴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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