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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配套练习及详解.pdf

发布:2019-09-06约3.94千字共3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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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配套练习及详解 新浪微博: 司考民商法段波 微信公号:民法段波 @ 1、甲乙丙各出资100万元购买了一辆汽车。甲欲对外转让自己的份额并通知了乙丙, 甲在给丙的通知中写明了期限10天,但在乙的通知中没有写期限,现在乙丙欲行使优先购 买权,关于行使期限说法正确的 是: A. 乙丙都是10天 B. 乙丙都是15天 C. 乙是15天,丙是10天 D. 乙丙都是6个月 答案:B 解析: 《物权法》第103条规定,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 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结合本题甲乙之 间各出资100万元购买汽车汽车可以推知甲乙丙对汽车属于按份共有。根据《物权法》第 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甲在对外转让共有份额时。其他共有人乙丙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 购买的权利。 物权法解释 (一):第十一条规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二)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 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 结合本题,甲乙的通知期限未载明日期,甲丙的通知期限不足十五日,所以乙丙的优先 购买权的除斥期间均为 15天。B项正确。 2 、甲乙丙按20%、20%和6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三人将房屋出租给丁,现甲欲 转让自己的份额给戊。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乙丙丁均有优先购买权,且丙最优先 B.如果甲没有通知乙丙,则乙丙可以直接起诉主张甲的转让合同无效 C.乙丙表示愿意购买,但须分期付款,甲可以直接将份额转移给戊 D.如果甲欲将份额转让给乙,则只有丁有优先购买权 答案:ABD 解析: A项:可知甲乙丙对汽车属于按份共有。甲对外转让共有份额,根据 《物权法》第101 条规定,其他按份共有人乙丙享有优先购买权;另,丁为承租人,根据 《合同法》第二百三 十条,丁同样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但是,根据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据此,按份共有人的 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因此,本题的最终结论是,乙丙丁都有优先购买权,但是,乙丙 优先于丁,在乙丙内部,再按照2:6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所以,A项错误。 BC项: 物权法司法解释 (一)第十二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 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 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一)未在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 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 性变更要求;(二)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 该合同无效 “。 根据上述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乙丙提出分期付款为实质性变更要求,甲可以直接将份 额转移给戊;C项正确。根据上述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乙丙不得仅仅主张甲的转让合同无 效,所以B项错误。 D项:物权法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 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结合前述房屋租赁司法解释第24条,甲把份额转让给乙,丙丁都没有优先购买权。D项错 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ABD。 3 、甲、乙、丙和丁分别出资50万、20万、20万、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 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后来甲死亡,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甲的继承人继承甲的应有份额,但不能继承甲对共有物的管理权 B.如果甲的继承人根据甲的遗嘱继承该共有份额时,乙丙丁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C.如果乙根据甲的遗嘱取得该共有份额,则丙丁享有优先购买权 D.如果戊根据甲的遗嘱取得该共有份额,则乙丙丁享有优先购买权 答案:ACD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 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 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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