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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化妆品管理与法规-高瑞英-第四章.ppt

发布:2017-12-22约5.2千字共42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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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着:我国化妆品的安全性检验、监督和管理走上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形成了化妆品管理法规基本内容与框架。 为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发展,化妆品管理法规的完善,奠定了基础。 3.化妆品管理法规的完善和发展: 1999年11月,卫生部颁布《化妆品卫生规范》,对《化妆品卫生标准》完善和补充。 2002和2007年,卫生部对《化妆品卫生规范》进行修订,现行的是2007年版。 第三节 我国目前化妆品管理体系 一、我国对化妆品管理的特点 强制性管理是我国政府对化妆品行业进行管理的基本原则。 体现在产品上市前的审批申报制度。 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和质量监督制度,目的是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 中国化妆品的管理是审批制,其是化妆品工业发展一定历史阶段下的必然,其向备案制的过渡也是必然的。 二、我国对化妆品的行政监督管理 各政府部门统一协调,共同管理。 通过办理各种“照证”进行实际管理。 在我国开办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办理“一照七证”手续。 《营业执照》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计量合格证》 《注册商标证》 《广告认可证》 《消防证》 《环评合格证》 除具有“一照七证”外,还必须经卫生部批准,必须持有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和相关证书方可生产。 由于历史原因,目前中国的化妆品法规带有明显的多头管理的特点。 三、卫生许可管理及日常卫生监督 第一类:普通化妆品: 取得许可证后,即可以生产和销售。 第二类:特殊用途化妆品: 省级部门初审,卫生部审批。 第三类:进口化妆品: 直接报卫生部审批。 日常性卫生监督途径: 1.每年两次到生产企业抽取一定比例的化妆品进行监督检测。 2.每年一次(批发企业)和每年两次(零售企业)到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测。 四、生产许可证管理 政府对企业的生产必备条件进行审查,看是否具备连续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 通过执法监督,对无证生产、销售无证产品以及有证但生产质量不合格产品等违法的制售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五、《化妆品卫生规范》 六、化妆品产品标准 我国: 基础标准 方法标准 卫生标准 产品标准 原料标准 七、基本法规 表4-5 八、相关法规 表4-6 九、近年法规变化情况 表4-7 第四节 化妆品行政监督管理组织 一、卫生部 卫生部主要职责: 1.制定全国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检查、指导全国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组织经验交流。 2.组织研究、制定化妆品卫生标准。 3.审批化妆品新原料、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批准化妆品新原料的使用、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生产、化妆品的首次进口。 4.组织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的化妆品卫生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 5.依照《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决定行政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职责: 1.主管辖区内的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基层卫生局的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组织经验交流。 2.对辖区内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监督,核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3.组织开展对化妆品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 4.负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以及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初审。 5.组织对辖区内化妆品卫生较大案件的调查处理。 6.决定行政处罚。 地、县级卫生局主要职责: 1.对化妆品企业从业人员体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化妆品企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3.对化妆品经营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 33243 热都是 33243 热都是 33243 热都是 33243 热都是 33243 热都是 33243 热都是 33243 热都是 33243 热都是 33243 热都是 33243 热都是 33243 热都是 33243 热都是 化妆品管理与法规 赵新华 公共卫生学院 电话邮箱:zhaoxinhua007@163.com 第四章 中国的化妆品管理与立法 第一节 化妆品相关法规的渊源 一、法律的概念和特征 广义法律: 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体现国家政权意志形式,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表现为,宪法、法律、法令、行政法规、条例、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狭义法律: 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是法的主要表现形式。 法律特征: 1.法律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4.法律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具有普遍性。 5.法律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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