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安全行车管理制度.docx
高速公路安全行车管理制度
高速公路安全行车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高速公路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高速公路的行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高速公路安全行车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二)综合治理,责任分明;
(三)以人为本,保障安全;
(四)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二、安全行车基本要求
第四条高速公路行车,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警指挥,确保行车安全。
第五条驾驶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熟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高速公路行车规定;
(三)身体健康,无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
(四)三年内无重大交通事故记录。
第六条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车辆载货不得超过核定的载质量;
(三)车辆制动、灯光、信号、轮胎等安全设施齐全有效。
第七条高速公路行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持安全车距,严禁超速、超载、逆行、占用应急车道;
(二)夜间或者雨、雪、雾等能见度较低的情况下,应当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
(三)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设置警告标志,必要时迅速报警。
三、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桥梁、隧道、设施等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行车安全。
第九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交通安全设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必要的减速带、缓冲带等。
第十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提高驾驶员和乘客的安全意识。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交通事故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交通事故,减少事故损失。
第十二条驾驶员应当加强自我管理,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做到安全驾驶。
四、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交通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交通警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