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水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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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水泥)
水泥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买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卖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 产品的名称、批次/型号、数量、价格等
1.1 表中单价为综合单价,系货物到达甲方指定交货地点的一切费用,包含出厂价、运杂费(含装吊、捆扎、运输、中转、卸货、仓储)、管理费、保险费、利润、税金等费用。 (提示:综合单价中应包含的费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1.2 此单价在合同履行期内 调整,调整方式为:。
(提示:综合单价在合同履行期间内是否调整,由签订单位自行约定,如约定调整价格的,应明确具体调整方法。)
1.3以上数量为暂定量,甲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数量增减。甲方减少数量的,不属于违约;甲方增加数量的,乙方应按合同其他条款执行。结算以本合同第7.2条为准。
2. 合同履行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该期限为暂定期限,甲方有权根据施工需要单方调整合同履行期限,但应提前 日通知乙方。
3. 质量标准和相关要求
3.1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 水泥符合 国家标准及业主和监理的要求,产品的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重量以及允许偏差质量能满足 的要求。乙方交货时出具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未按要求交付或者不真实的,因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2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水泥的性能说明、使用时应注意的问题,特别是与各种外加剂的
反应及处理。
4. 计量方法
4.1 包装水泥以乙方在交货地点的实际交货包数为准,包装袋重按国家标准执行。
4.2 散装水泥数量以甲方的电子计量衡计量为准,乙方出厂磅单数为参考,合理磅差
率 ‰,合理磅差率内的正/负误差由甲方承担。
5. 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5.1 交货时间:乙方收到甲方的供货计划通知后,在 日内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时将产
品送到甲方指定交货地点。
5.2 交货地点: 项目部现场拌合站(或现场工地仓库)。
(提示:地点约定应具体详细,如供货地点较多或签订合同时尚未确定,建议约定具体地点以甲方通
知为准。)
5.3 交货方式: ,未将货物交付甲方之前,一切风险及因此产生的费用均
由乙方负责承担。
(提示:交货方式应约定明确,如散装水泥打入甲方工地水泥储罐;袋装水泥工地卸入仓库交货。)
5.4 包装方式:。
(提示:约定散装还是袋装。)
6. 验收及提出异议
6.1 验收时间:;验收地点:。
(提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约定)
6.2 乙方应提供水泥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或试验报告单,但并不因此免除乙方应负的质量
责任。
6.3 包装水泥袋上应有水泥品种、强度等级、生产日期、生产厂名和生产许可证编号等
标识,水泥袋完整,生产日期应符合甲方使用要求。
6.4 甲方及其代表有权对水泥进行验收检查,逐批查验质量合格证或质量检验报告单,
并应对其品种、强度等级、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和体积安定性等进行验收。
6.5 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可以进行复检。复检由甲乙双方共同取样后送 复检,检验结果作为最终判定依据。复检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提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具体约定,可以约定为送省市级建筑材料监督站进行复检。)
6.6 对储存期超过两个月或对质量有怀疑的水泥,应复验其强度等级,标准稠度用水量、
凝结时间和体积安定性,并按试验结果使用。
6.7 甲方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和数量等不符合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应自收到产品后 日内向乙方提出异议和处理意见,对产品质量的异议不受该时间的限制,随时发现可随时提出异议和处理意见。乙方在接到甲方异议后,应在 日内按照甲方要求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收到的产品,因此发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提示:甲方提出的异议中,应明确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不符合情况及其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6.8 由甲方指定的收货人进行现场接收(指定收货人为: ),货物经收货人对外观、型号规格、数量检查合格后,由指定收货人在乙方出具送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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