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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40 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购置设备 招 标 文 件 项目标书编号:2016CK-019(HBXH-2016-042) 采 购 项 目: 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购置设备 采 购 人:清河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招标代理单位:河北信合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三月 目 录 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 第三部分:招标范围及技术要求 第四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第五部分:评标办法及标准 第六部分:合同主要条款 第一部分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内 容说明及要求1项目名称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购置设备2项目实施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3招标范围详见招标文件4交货期1个月5产品质量要求合格6资金来源财政资金7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2、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持有国家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要涵盖仪器仪表,有效的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3、参加投标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证明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4、投标产品制造厂家的授权书;如果投标人提供的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投标人应得到货物制造商或该制造商在此项目的总代理同意其在本次投标中提供该货物的正式专项授权书。同一制造商产品,若制造商或该制造商在此项目的总代理参加投标,则不能再授权代理商参加投标;若代理商参加投标,则同一制造商或该制造商在此项目的总代理只能出具一个授权函,若授权两个(含)以上代理商,则所有的授权及其投标文件均无效; 5、须提供近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食品农产品行业检测仪器采购中标100万人民币以上业绩合同或中标通知书等证明文件3份; 6、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8报价方式固定总价9最高限价206.8万元10投标有效期60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11投标保证金人民币 2万元整。 缴纳方式:应在2016年4月5日12时之前,由投标人基本账户转账或电汇至清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托管账户: 户 名:清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银行清河支行 帐 号:中行虚拟账号为:101334035959。 联系人:辛玲 联系电话:0319-8290975 (注: = 1 \* GB3 ①备注项目的名称和标段 = 2 \* GB3 ②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请投标单位充分考虑)12投标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四份,13履约保证金本项目履约保证金数额为中标价的5%.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周内退还。 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14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递交地点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6年4月6日上午 9 时 30 分 递交地点:清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5开标时间及地点时间:2016年4月6日上午 9 时 30 分 地点:清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6评标方法及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五部分17联系方式河北信合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赵娇娇 0311清河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焦主任 0319-8173006 清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耿彦腾 0319-829097518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299号文件相关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方按招标代理协议支付,投标单位应充分考虑此费用,此费用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支付。(具体事宜可咨询甲方)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1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投标文件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代理单位和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1.2 招标人不承诺选择最低报价的投标文件。 1.3如有必要,招标人有权通过意向书,让中标人在合同签字生效前开始必要的技术工作。 1.4 投标人不得转让招标文件。 二、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如果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当在招标文件收受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澄清要求。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采购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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