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HT 4016.3-2004 民用航空气象 第3部分:服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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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7.060
A 47
备案号 : M H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MH/T4016.3-2004
民用航空气象
第3部分:服务
Civilaviationmeteorology-
Part3:Service
2004一12一20发布 2005一04一01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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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T 4016.3-2004
月ii 吕
MH/T 4016-2004《民用航空气象》分为七个部分:
— 第1部分:观测和报告;
— 第2部分:预报;
— 第3部分:服务;
— 第4部分:设备配备;
— 第5部分:设备技术要求;
— 第6部分:电码;
— 第7部分:观测记录。
本部分为MH/T 4016-2004的第3部分
本部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提出并解释。
本部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
局、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新疆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周建华、唐民、石孝臣、杨宜。
MH/T40163-2004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 和定义
4 总则
5 为航务部门和飞行机组提供的气象情报
6 为空中交通服务部门提供的气象情报
7 为搜寻和援救服务单位提供的气象情报
8 为航空情报服务单位提供的气象情报
9 为机场运行管理部门提供的气象情报
10 为通用航空飞行部门提供的气象情报.·’二“·二‘
11 为其他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部门提供的气象情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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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T 4016.3-2004
民用航空气象
第3部分:服务
范围
MH/T 4016的本部分规定了民用航空气象服务的一般原则和内容
本部分适用于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为民用航空活动提供气象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MH/T 4016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
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4444号文件 航行服务程序— 空中规则与空中交通服务
MH/T 4016.1-2004 民用航空气象 第1部分:观测和报告
MH/T 4016.2-2004 民用航空气象 第2部分:预报
MH/T 4016.4-2004 民用航空气象 第4部分:设备配备
国际民用航拿公约附件15航空情报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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