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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申请
示范文本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
一、申报资料:
(一)申请卫生许可批件前,涉水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根据本程序的规定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生产能力审核,并提交下列有关资料(申请资料一式两份):
1、江苏省涉水产品生产能力审核申请表;
2、产品材料及配方(申请供水设备和饮水机的,应当提供产品结构图和与饮水接触主要材料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或由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
3、生产工艺流程及简图;
4、生产厂区平面图(包括检验室、原料仓库、成品仓库)、生产车间平面图;
5、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
6、产品标签(铭牌)及说明书。
(二) 经生产能力审核、产品检验合格后,申请单位应当根据本程序的规定,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资料一式两份):
1、江苏省卫生厅行政许可申请表;
2、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生产能力现场审核意见;
3、产品材料及配方;
4、饮水机及供水设备类的产品应提供与饮用水接触的主要材料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或由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
5、生产工艺流程及简图;
6、生产厂区平面图(包括检验室、原料仓库、成品仓库)、生产车间平面图;
7、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
8、产品执行标准(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原件);
9、产品卫生学检验报告原件;
10、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仅限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
11、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样稿);
12、产品彩色照片;
1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生产场所房屋所有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14、委托生产的,应提供委托合同。被委托方应有与委托产品同类产品的卫生许可。
(三)申请延续卫生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江苏省卫生厅行政许可申请表;
2、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现场审核意见(近一年内);
3、产品材料及配方;
4、饮水机及供水设备类的产品应提供与饮用水接触的主要材料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或由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
5、生产工艺流程及简图;
6、产品执行标准(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原件);
7、近一年内卫生监督机构封样的产品卫生学检验报告原件;
8、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仅限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
9、市售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
10、市售产品说明书;
11、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1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申请变更产品名称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单位变更产品名称的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理由;
2、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3、变更后的产品注册商标;
4、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五)申请变更生产企业或地址名称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变更生产企业或地址名称的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理由;
2、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3、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法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
4、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5、申请增加或变更实际生产场地的,除提交变更书面申请、卫生许可批件原件外,还应按照本程序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对生产场所进行现场审核和产品采封样的检验报告。
(六) 申请补发卫生许可批件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补发卫生许可批件的书面申请;
2、因卫生许可批件损毁申请补发的,提供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3、因卫生许可批件遗失申请补发的,提供刊载遗失声明20日以上的省级及以上报刊原件。
4、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二、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法律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江苏省卫生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自2010年4月20日起试行。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江苏省卫生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第二、三、四、六十九、二十、二十二~二十五。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建设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江苏省卫生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第二条 凡我省境内生产下列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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