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制度废旧物资处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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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治理制度废旧物资处理规定
为标准废旧物资的治理,充分利用闲置、废旧材料,杜绝浪费现象,特做出如下规定:
1、 分厂内部在进展工艺改造、设备检修时新产生的设备、管件、配件、边角料等物资,不得随意丢弃,统一堆放到分厂指定的位置,并竖立标识。
2、 废旧物资堆积一定数量确需运离分厂的,由分厂填写《废旧物资转移单》,由分厂审核后上报消费部。
3、 消费部按照分厂所报的《废旧物资转移单》内容,对实际物品进展鉴定、区分,分开报废与可利用的物资。
4、 可利用的物资由分厂收回或协调其他分厂领用,确需报废的备件、管件、边角料等由消费部鉴定人员及部长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副总审批。分管副总审批后,由消费部给予开具《出门证》。分厂批凭《废旧物资转移单》和《出门证》,方可将物资运离公司,并指定运往施工单位回收库。
5、 废旧物资在交于施工单位之前,需进展计量称重,由施工单位人员在磅码单上签字接收,作为结算按照。
6、 废旧设备确需报废,要参照固定资产报废程序进展办理,由使用分厂提出报废申请,由消费部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副总审核,固定资产小组鉴定,符合报废后,由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报废。
7、 固定资产报废办理后,填写《废旧物资转移单》办理出门手续,属设备类固定资产运往仓储废旧设备库,属金属储槽类固定资产需进展称重,然后运往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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