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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政治文化
英国:重要性和地位
保守的传统与渐进的制度创新
王权和贵族、君主立宪制的确立
议会制度的前身:大会议
王室中由教俗大贵族组成的“大会议”,负责向国王提出建议,讨论税收等重大事宜。
1216年,英王亨利三世即位,年仅9岁,大封建主便以“大会议”的名义进行统治。
1264年,以孟福特为首的贵族军队大胜王党军队,俘虏英王亨利三世及太子爱德华,孟福特掌握国家政权。
2365年,孟福特召集由僧侣、贵族、骑士和市民代表参加的“大会议”讨论国事,创立了英国议会的雏形。
模范议会
为筹措军费而召集。大主教、主教、修道院长、伯爵、男爵、各郡/自治县代表,总人数400多。
确立“议会掌管钱袋子”原则。
议会上院
14世纪中期议会形成上下两院。上院主要由贵族和高级教士组成,又称贵族院。
议会下院
下议院主要由地方各县及各市镇的骑士、市民和资产阶级化的贵族组成,又称平民院。
Hundred Years’ War
贵族势力的削弱
王位继承权之争
争夺佛兰德斯
佛兰德人
亨利八世推行宗教改革
1536-1538年关闭修道院没收其地产
亨利八世宗教改革的动因与评价
“血腥的玛丽”(天主教复辟)
伊丽莎白打击“不从国教者”
清教(英国的加尔文教)兴起
伊丽莎白一世时期
都铎王朝最后的君主 :“The Virgin Queen”
英国史上的“黄金时代”
与议会的关系——议会:有权征税/辩论修改议案 君主:外交政策方面享特权
都铎王朝(1485-1603)/斯图亚特王朝(1603-)
专制主义的发展(王权问题)
15c末开始形成-16c下半期,早期进步性
16c末-17c革命爆发
专制制度的特点
未形成庞大的管理系统。地方自治
没有常备军、临时召集民兵
议会的存在
詹姆斯一世的统治
鼓吹君权无限论/君权神授
不懂英国习俗和法律,我行我素
“国王创造法律,不是法律创就国王”
1611年前往国会,大谈国王和法律的关系:1.下院无立法权 2.立法权属于国王 3.国王不但有立法权,还有变更法律之权 4.国王不受法律约束
“国王高于法律,王室高于法庭”
“王权至高无上,绝不是法律家饶舌的课题,对此提出的争辩是非法的”
迫害异教徒,严禁非国教组织活动
“千人请愿书”(825名清教徒)
汉普顿宫会议(1604年):“没有主教,就没有国王!”
James 1 反对清教徒的动因:个人经历 政治原因
权利请愿书
未经议会同意,不得强迫任何人承担或缴纳任何“赠与”恩税、强制性借款、租赋或类似费用。
除非依国家法律、法庭裁决,不得逮捕、加罪于任何人,或剥夺其财产。
普通居民家中不得专横违法驻派军队,不得按战时戒严法令审讯和处罚普通居民。
在每个案件中,任何人不得干预或中止案件的审讯进程,或建立临时法庭进行审判。
《大抗议书》
1611年11月国会通过,206条
详细列举内政、外交上的弊端
涉及征税、强制性借款、出售专卖权、对议员的非传讯罚款和监禁、随意解散议会、司法专横、“坏官”乱政、宗教信仰和教权等。
体现了要求工商业的自由发展、建立长老派教会组织、建立对议会负责的政府等主张。
是革命初期资产阶级、新贵族的政治纲领。
君主立宪制的愿望。
1688年“光荣革命”
1689年议会通过《权利法案》,开始君主立宪制度。
《权利法案》明确规定了限制王权的条款
未经议会同意,国王无权废除法律或法律的执行
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能征税
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能在和平时期招募或维持常备军
议会必须定期召开
议员的选举不受国王的干涉……
《权利法案》以明确的条文在立法权、财政权、司法权、君权等方面限制了国王的权力。确立了议会主权,国王的权力受到议会的限制,标志着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确立。
内阁
内阁制度的形成:德国汉诺威选帝侯登上英国王位后经常不出席内阁会议,大臣们有事就自己商量对策,然后提交国王,国王的行政权逐渐转移到内阁。
内阁首相:1721年罗伯特·沃波尔成为英国历史上第一任内阁首相。
两党轮流执政:英国两党制已有170多年的历史
辉格党——自由党的前身
1714年以后的半个世纪一直在政治上占优势,连续执政达46年之久。
托利党
产生于17世纪末,19世纪中叶演变为英国保守党。
19世纪30年代,保守党和自由党开始轮流执政,两党制在英国正式确立。
20世纪20年代,自由党分裂,被工党所代替,从此,英国一直是工党和保守党轮流执政。
工党
1900年由职工大会(即总工会)发起创立,初称劳工代表委员会,1906年改称工党。
法国政治文化的特点
封建专制制度和等级制度
启蒙运动的熏陶
大革命的影响:自由 博爱 革命激情
共和国剃刀
1793年1月,法王路易十六被送上断头台,同年10月他的王后玛丽·安东尼特也被断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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