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专项经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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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特设立我校人文社科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重点支持法学、文学、管理学、经济学、教育学等领域的科学研究。
第二条 为发挥“专项”对学科发展的促进作用、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规范项目管理、推动人才培养,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专项”主要用于资助科研项目,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在国外或港、澳台举办的会议)、学术著作的出版以及国家、教育部、上海市人文社科基金项目的配套。
第四条 科研项目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三类,原则上受资助额度分别为2-5万元、1万元、0.5万元左右。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1-2年。对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资助为注册费和车旅费的20-50%;经认定的著作资助出版费的20-50%;对国家、部级和上海市人文社科基金项目的配套额度视情况而定。
第五条 学校每年4-5月份进行“专项”科研项目的公开招标、评审与立项。由科技处主持并会同宣传部负责实施。每年的课题申请指南由宣传部按程序组织编制。
第二章 项目申请与立项
第六条 项目申请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从事人文社会科学教学、科研和党政管理工作;
2.上年度或本年度承担、负责或参与不同级别的社科科研项目;
3.上年度或本年度获得学校青年项目或人文、外语等重点科研项目;
4.能以团队合作开展研究工作,学风端正,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第七条 申请项目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1.科研项目应具有一定学术价值和应用前景。科研项目对解决国家和社会发展过程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具有参考价值,或是学科发展的前沿,或是不同学科间的交叉,或者通过起步阶段的研究,能够从国家、省市等渠道获得后续科研经费的资助。
2.研究思路清晰,学术思想或技术路线具有创新性和可行性;提交成果的方式具有可考核性。
3.项目应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基本具备主要研究条件。
第八条 每名申请人每年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参加一个项目,而且在承担的该类项目没有完成之前不得再次申请。
第九条 项目采用答辩的形式公开评审。学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及当年科研经费情况,择优确定支持的项目,并予以公布。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经评审确定入选的项目,必须由所在学院(部门)、科技处和申请人签署合同。
第十一条 入选项目的申请人应根据答辩评审意见对项目的原研究方案、内容等进行修改。项目申请人应严格按正式批准的项目申请书中所规定的内容、考核、进度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对于入选项目的科研经费,学校将予以分期下拨。批准立项时下拨总经费的80%,预留的20%经项目执行情况检查通过后再拨。科研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学校财务规定。
第十三条 学校将定期地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对研究执行不力、工作无进展、或经费使用不当等方面存在问题的项目,学校将停拨剩余科研经费,并取消申请人今后申请该类项目的资格;情节严重者,取消其申请一切科研项目的资格。
第十四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申请人须及时提出书面延期申请,说明原因,经学院、部门同意并报科技处批准。
第十五条 对国际会议的资助以发生的实际注册费和车旅费为依据,回校后按资助的比例予以报销;著作以出版合同的约定经费为依据确定资助金额。
第四章 结题与成果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前,申请人必须撰写项目总结报告、并填写结题验收申请书,根据项目申请书的预期目标提供相关研究成果。
第十七条 由科技处负责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采用通讯评议、会议评审等形式,并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八条 对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取消项目申请人今后申请该类项目的资格;对取得较好研究成果的项目,学校将对项目主要完成人下次申报该类项目或申报其他科研项目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 项目结束时,要求有公开发表论文或报告、专著。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公开发表的专著、论文(包括学位论文)、软件、数据库或专利等的所有权归学校和个人共有。
第二十条 国际会议在国外召开的要提供有关会议的信息报告,发表论文的要同时提交论文;著作出版者要提供著作5本作为学校的图书资料。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科技处。本办法属沿用文件,原文名:关于印发《上海水产大学人文社会科学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原文号:沪水大科[2006]14号;文件已自2006年5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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