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案例.ppt
谢谢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王立军V201102010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068号通知”第三条第五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案例简介:1996年3月,原告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至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语言成绩合格证书。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原告田永的学籍一事向原国家教委申诉,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于1998年5月18日致函北京科技大学,认为该校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一事处理过重,建议复查。同年6月5日,北京科技大学复查后,仍然坚持原处理结论。被告北京科科技大学的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田永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情后续及审判结果(P7)案情争议的焦点:1.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田永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北京科技大学对田某的处分有无法律依据,田永是否具有北京科技大学的学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本案的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是授权行政主体。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授权行政主体的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的时候,它可以成为行政诉讼被告。具体而言,在我国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这些单位、团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他们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争议,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本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是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习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八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原告田永诉请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正是由于北京科技大学代表国家行使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行政权力时引起的行政争议,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予以解决。案情争议的焦点:1.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田永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北京科技大学对田某的处分有无法律依据,田永是否具有北京科技大学的学籍?原告田永没有得到被告北京科技大学颁发的毕业证、学位证,起因是北京科技大学认为田永已被按退学处理,没有了学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的权利中,第(四)项明文规定:“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由此可见学籍管理也是学校依法对受教育者实施的一项特殊的行政管理。因而,审查田永是否具有学籍,是本案的关键,是认定事实的前提。审查田某是否具有学籍,即审查田某该不该被退学;学校的退学决定是否正确;学校做出退学决定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学校做出退学决定的程序是否合理正当等。1.原告田永经考试合格,由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录取后,即享有该校的学籍,取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