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抵押借款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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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质押借款合同
编号: 第 号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地址:
出借人: ,身份证号:
电话: ,地址:
本合同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循环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借款金额、期限及用途
1.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人民币 元整,小写¥
1.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 月,自 年 月 日止,(实际起始日期以借款发放日为准)
1.3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为经营周转,借款人应合法使用借款,不得用作违法活动。
第二条 借款综合费率、利率及付款方式
2.1借款人保证在合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若借款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还款,须在借款到期前向出借人申请延期,经出借人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并结清利息和费用。
第三条 质押
3.1借款人自愿以下述合法拥有并且无任何经济纠纷的车辆作为向出借人清偿债务的质押担保物,质押担保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综合费用、利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止。质押车辆具体情况如下:
品牌型号: 发动机号码:
号牌号码: 登记证号:
车架号: 车身颜色:
3.2质押担保的范围: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约定利息、及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重新调查费、甲方实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及质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公证费)和所有其他应付款项。
第四条 约定事项
4.1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质押物出让、交换、赠与、转让、再抵押、抵偿债务或其他方式处置。由此而引起的任何损失由借款人承担。
4.2借款人如与第三人就此质押物发生任何纠纷,保证在三日内书面通知出借人。
4.3借款人根据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及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文件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4.4借款人的居住地、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必须在变更前三日内书面通知出借人。
4.5出借人或出借人的委托人保管质押车辆不受损坏,合同到期完好无损交付借款人。
4.6关于分期车借款方面,若借款人未及时还分期公司车款,造成此分期车辆被分期公司拖走的情况,由此产生的一切纠纷,由借款方承担。
第五条 违约及违约责任
5.1本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即构成借款人的违约,出借人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或解除本合同,并与借款人协议处置质押物或申请法院执行。
(1)借款人未按合同的规定足额偿还借款本金、综合费用、利息及相关费用的:应自逾期之日起对逾期的本金及利息按日息千分之六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
(2)借款人借款到期,没有足额偿还借款本金、综合费用及利息,也没有申请延期的;
(3)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因各种因素造成抵押物贬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时,又未在出借人要求的期限内追加其他抵押物、质押物的;
(4)借款人向出借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5)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还债务能力事件的;
(6)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合法继承人、受赠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5.2如发生上述任何一项违约事件,出借人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进行处理:
(1)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金、综合费用、利息及相关费用。
(2)按合同第五条5.1的约定就所有逾期金额向借款人计收违约金和逾期管理费。
(3)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作为担保的抵押物、质押物或其他担保。
(4)本合同约定处分质押物,偿还借款本息、综合费用及相关费用。
第六条 公证条款
6.1出借人、借款人同意并确认,本合同经公证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后,借款人未按期清偿所欠出借人的借款本息和其他应付的费用、或借款人有违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出借方有权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凭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同意无条件的接受强制执行并放弃抗辩权,出借人在执行完借款人、处置质押物后对仍不能偿还出借人的部分放弃抗辩权,并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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