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饭店消防安全管理终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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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管理)宾馆饭店消
防安全管理
GBJ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公安部令第 61 号[200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宾馆饭店
能够以夜为时间单位向顾客提供配有餐饮及相关服务的住宿设施的场所,按不同
习惯它也被称为宾馆、酒店、旅馆、度假村、俱乐部、大厦、中心等。
3.2
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指公安消防机构或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专业消防安全知识
培训。
4 消防安全职责
4.1 一般规定
4.1.1 宾馆饭店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简称消防法规),贯彻“预
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4.1.2 宾馆饭店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
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权限,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
安全责任人。
4.1.3 客房数为 50 间以上的宾馆饭店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
机构备案,建立与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联系制度,按时参加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消
防工作例会,按时报送重点单位消防工作月报表,及时反映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
作情况,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
4.1.4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宾馆饭店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
能部门,并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4.1.5 宾馆饭店的消防安全工作应当纳入星级评定和目标管理之中,经常检查,
定期考评。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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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作要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4.1.6 承包、租赁、委托经营
4.1.6.1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
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
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
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4.1.6.2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其使
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4.1.6.3 两个以上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合作经营的场所,各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应明
确管理责任,可委托统一管理。
4.1.7 宾馆饭店应当加强风险管理,积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提高消防安全管
理水平,增强社会防灾防损能力。
4.2 消防安全责任人
宾馆饭店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单位的消防
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a)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
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消防工作业务经费预算方案;
b)确定本单位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
作规程;
c)组织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d)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防火检查,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负责筹措火灾隐患整改资金;
e)批准建立义务消防组织,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并实施演练。
4.3 消防安全管理人
4.3.1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宾馆饭店应在管理层任命一名成员(一般为分管
安全的副职)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
安全管理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工作业务经费预算方案,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
全管理工作;
b)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c)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d)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
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e)组织建立和管理义务消防组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技能培训和预案演
练;
f)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
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g)至少每半年向消防安全责任人专题报告一次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
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h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3.2 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其他宾馆饭店,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由宾馆饭店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4.4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
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a)掌握消防法律法规,了解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及时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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