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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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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六年十月 日 本合同条款未来如有修改,将在指定媒体公告,恕不另行书面通知 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1 第二部分 富国天合稳健优选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7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8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10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1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9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6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35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3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3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51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53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5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6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8 第十九部分 业务规则71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72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73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73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73 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 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 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 合同有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或“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 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 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修改和调整,同时 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3-1 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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