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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下化妆品安全与功效宣称评价
2020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布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
称为新《条例》),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条例》
将近年来化妆品领域改革成果固化为法规,全面开启了化妆品监管新
篇章。新《条例》是对1989年颁布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
下简称为旧《条例》)的首次全面修改,共80条,其中有22条分别
明确提到了“化妆品质量安全”、11条明确提到了“功效宣称”,因此,
关于对安全和功效宣称评价是一大亮点。为了规范和指导我国化妆品
安全与功效宣称的评价工作,配合新《条例》的顺利实施,国家药品
监督管理局颁布了《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年版)》(以
下称《技术导则》)及《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简称《评价规
范》),并于2021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技术导则》和《评价
规范》的颁布与实施,进一步规定了现阶段化妆品安全功效宣称评价
可选用的评价方法及其基本原则,已成为化妆品安全风险评估与功效
宣称评价的重要标准,为化妆品行业安全与功效评价工作的开展提供
科学规范的指导依据,对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有效保障具有重大意义。本文分别对新《条例》和法规下的安全与功
效宣称评价进行梳理。
1《技术导则》与化妆品安全评价
新《条例》出台前,陆续有2015年公布的《化妆品安全风险评估指
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称《评估指南》)、2010年公布的《化
妆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评审原则》(征求意见稿)以及《关
于印发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2010]339号)。《技术导则》进一步强化了安全评估
人员的责任,优化了评估方法,简化了系列配方的评估内容,增加了
对儿童化妆品的安全评估。
1.1增强了安全评估人员责任性和专业性
安全评估人员的学历要求改变。《评估指南》要求安全评估人员具有
大学以上文凭或者具有其他正式资格证明,《技术导则》不再对安全
评估人员设置学历门槛,而是强化了其责任性和专业性,要具有5年
以上相关专业从业经历。对于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估人员要对其科
学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并且评估人员的简历与签名要
求附在评估报告之后,落实责任。同时《技术导则》要求化妆品注册
人、备案人应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安全评估,形成安全评估报告,
并对其真实性、科学性负责。
1.2补充了致敏风险评估
《技术导则》对化妆品风险评估程序作了进一步完善和补充。化妆品
原料和风险物质的风险评估程序分为4个步骤,对于第1个步骤——
危害识别,补充了光变态反应、腐蚀性、重复剂量毒性以及吸入暴露
等健康危害效应,这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中毒理
学安全评价和风险评估等方面所采用危害识别的指标相匹配[7]。对
于第2个步骤——剂量反应关系评估,对致敏性原料增加了预期无诱
导致敏剂量(NESIL)的评估方法。对于第4个步骤——暴露评估,
参照了欧盟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最新版的《化妆品原料
安全性评估指南》中的透皮吸收实验方法[8],明确了原料和/或风险
物质透皮吸收实验数据的获得,同时增加了无透皮吸收数据时不同分
子量原料的吸收率计算原则。
1.3重视新方法和历史证据的运用
近年来,化妆品市场上的研发新热潮包括天然动植物提取物和生物发
酵原料,其组成成分复杂,对于这一类化妆品原料的安全风险评估
具有一定的挑战[9]。《技术导则》为最大程度保障复杂生物原料的
安全性,完善了原料规格要求、安全评估方法和安全评估报告证据来
源这3个方面,降低这类复杂原料在产品应用中的安全隐患。原料规
格要求中,对于动物来源的原料的理化性质报告要求提供特征性成分
含量,对于生物技术来源的原料要求提供生物技术类型/方式。安全
评估方法中,增补了国际上常用的毒理学关注阈值(TTC)以及分组
/交叉参照等新方法:对于化学结构明确,且不包含严重致突变警告
结构的原料或风险物质,含量较低且缺乏系统毒理学研究数据时,可
参考使用毒理学关注阈值(TTC)方法进行评估;对于缺乏系统毒理
学研究数据的非功效成分或风险物质,可参考使用分组/交叉参照进
行评估。化妆品产品安全评估报告可采用的证据中,允许原料在化妆
品企业已上市(至少3年)的相同使用方法产品中的浓度(即:本企
业的历史使用浓度)作为评估的证据,但需要从目标人群、使用部位
和使用方式等方面充分分析,说明其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