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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职责 .pdf

发布:2024-11-21约小于1千字共2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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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职责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能,依法对水利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主要包括下述几方面的安全职责:

(1)制定水利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与下级机关和所属水利生产

经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2)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水利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

提高全社会水利安全意识;

(3)加强全员安全培训和教育,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及管

理能力;

(4)鼓励和支持水利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不断提高安全保障水平;

(5)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制定和颁布水利安全生产技

术规范和安全生产质量工作标准,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6)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认真落实会议决定;定期组织

安全检查,加强重点地区、特殊时段的安全管理;

(7)建立水利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制定水利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接到水利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

事故抢救,作好善后处理工作;

(9)加强对水利工程、水电工程的安全管理,采取措施,保障水

利工程、水电工程安全,限期消除险情;

(10)加强防洪工程安全设施建设,做好重要河流、湖泊的防洪

规划,防御、减轻洪涝灾害,提高防御洪水能力,保证汛期防洪安全;

(11)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开展水库大坝的安全风险评价工

作,对水库大坝安全进行定期检查,尤其是汛期、暴风、暴雨、特大

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的安全检查。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

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

施,限期消除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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