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职责 .pdf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职责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能,依法对水利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主要包括下述几方面的安全职责:
(1)制定水利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与下级机关和所属水利生产
经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2)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水利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
提高全社会水利安全意识;
(3)加强全员安全培训和教育,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及管
理能力;
(4)鼓励和支持水利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不断提高安全保障水平;
(5)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制定和颁布水利安全生产技
术规范和安全生产质量工作标准,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6)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认真落实会议决定;定期组织
安全检查,加强重点地区、特殊时段的安全管理;
(7)建立水利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制定水利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接到水利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
事故抢救,作好善后处理工作;
(9)加强对水利工程、水电工程的安全管理,采取措施,保障水
利工程、水电工程安全,限期消除险情;
(10)加强防洪工程安全设施建设,做好重要河流、湖泊的防洪
规划,防御、减轻洪涝灾害,提高防御洪水能力,保证汛期防洪安全;
(11)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开展水库大坝的安全风险评价工
作,对水库大坝安全进行定期检查,尤其是汛期、暴风、暴雨、特大
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的安全检查。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
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
施,限期消除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