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pdf

发布:2024-09-21约7.86万字共77页下载文档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第1页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

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字号:上证发〔2021〕26号

发布日期:2021.04.29

实施日期:2021.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法规类别:债券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

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的通知

(上证发〔2021〕26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规范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

信息披露》(详见附件),现予发布,并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

本所此前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

(上证发〔2016〕54号)和《关于发布〈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的通

知》(上证发〔2016〕7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

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第1页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第2页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

第一章总则

1.1为了规范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

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等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

指引。

1.2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挂牌期间,其信息披露适用本指

引。法律法规和本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授权部门注册的其他债券及境外注册公司发行的债券,在本所上市挂牌的,

其信息披露参照本指引执行。

本所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不适用本指引。

1.3发行人、为债券提供担保的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

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本指引及本所其他规定和约定,及时、公平地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1.4发行人转移债券清偿义务的,相应的债券信息披露义务由承继方承担。承继方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本指引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的具体要求。

1.5不论本指引是否明确规定,凡是对发行人偿债能力、担保机构代偿能力、债券价格

或者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应当披露。

1.6本所对公司债券信息披露实施自律监管。

本所可根据发行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资信状况、规范运作情况和信息披露质量,

结合债券的交易机制及投资者适当性情况,在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等权益的情况下,对披

露内容和披露对象实施分类管理。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2.1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

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2.2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第2页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

显示全部
相似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