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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选举权行使方式之完善——以无记名投票为例
!法治杂谈
以无记名投票为例
[摘要】无记名投票原则是我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要素,是建立宪政国家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评价国家政治文明的
一
个标准,同时直接关系到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但是在我国一些地方的选举过程中,无记名投票原则未能充分落
实,公民在一定程度上没能真正按照自己意愿行使选举权,因此,有必要研究无记名投票原则存在之问题并提出完善之建议,
以期对我国选举制度有所裨益.
【关键词】选举制度无记名投票问题完善
文/高文玉
一
,无记名投票之概述
关于选举权的分类,从形式方面为依据,选举权行使分
为秘密投票制(see,letvoting)与公开投票制(openvoting)两
种.公开投票制又称为记名投票制,它是指公民在行使投票
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权利的时候,除了要写明被选举人或
者作适当的记号外,同时还要写明选民自己的姓名.所谓秘
密投票制,它又称为无记名投票,是指选民行使投票选举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权利的时候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
并将选票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式.根据这一原则,选
民在选举的时候只需在正式代表候选人姓名下注明同意或
者不同意,也可以另选他人或者放弃选举权.111(P22.~)无记名投
票原则起源于法国大革命时期,到19世纪英国确立秘密投票
法,然而在当时所采取的秘密投票法只是无记名书面投票法,
公民行使选举权选举代表的时候,在选票上只写被选举人的
姓名.这种选举投票方法存在明显的缺点:在选票上留有选民
的笔迹,能够知道选民投了谁的票,没有投谁的票.1956年,
澳大利亚创造了一种投票方法,政府列举每个选区候选人的
姓名,刊印在选票之上,选民领取选票之后,走人专门设置的
秘密投票室,不必在选票上写被选举人的姓名,只需要在自
己想选举的人的姓名旁边作一记号,然后把选票封好投入票
箱.这一方法被称为”澳大利亚投票法”.【在此之后,无记
名投票原则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直接肯定.如在德
国,《联邦德国联邦选举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要保守选举秘
密”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使选民在不被看到的情况下,在选票
上做标记并装入信封中.应使用选票箱和选票用信封,以确
保选举秘密进行”.[3J(P4)我国1953年《选举法》规定:基层选举
可以采用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并用的选举方法,而1979
年对《选举法》进行了修改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对于破坏选民
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违法行为的相关处罚
措施,如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
罚;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0年《选举法》修
改对”秘密投票原则”又进一步完善了制度保障措施.新修订
的《选举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
秘密写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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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记名投票之价值
作为人民民主制度基石之一的选举制度,是近现代代议
民主制的基础,也是建立宪政国家的重要标志.如果没有完
善的选举制度,那么就谈不上宪政国家,更谈不上政治文明.
而无记名投票原则是近现代民主选举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
具有非常重要之价值.
(一)无记名投票原则关系到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和我
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我国选举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是坚持
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
主专政,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国的国体在宪法中的集中表
现是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体决定政体,我国的政体
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
宪法原则是通过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实现的.人民通过
民主选举选出人大代表,由他们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代
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行使国家权力.所以,选举制度是一个
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方面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
制度的基础,另一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基础.倘
若选举制度得不到有效落实,人民当家作主将得不到有效保
障,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也就不能实现.
(二)无记名投票原则是公民自由表达自己意愿,行使
选举权的重要保证.选举制度的核心基础是选举权,选举
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现代各民主国家的立
法都予以确认.无记名投票原则作为选举制度的一个重要
原则,对于每个公民来说都有自由表达自己选举,投票的
权利,这是公民私人的事情,同时应当予以保密.在投票过
程中选民担心选票结果被相关人员尤其是被候选人知道,
他们可能受到打击报复,财产和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所以,
无记名投票原则可以让选民自由行使民主政治权利,除了
选民之外没有权力监视选民的投票结果,这样选民能够避
开权力带来的无形压力而按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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