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责任保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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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责任保险条款
定 义
『保险人』:指太平保险有限公司。
『投保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停车场的所有者、经营者及管理者,可作为投保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停车场的所有者、经营者或管理者。
『被保险停车场』: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详细地址的停车场。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突发性的、非被保险人本意并无法控制的事件。
『第三者』:指保险人及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在本保险单中指在被保险停车场停放车辆的顾客或访客,但不包括停车场的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及前述任何一方的雇员。
『保险事故』:指本保险单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每次事故/每次保险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不论是涉及一人或多人)。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停车场内,第三者所拥有或使用的车辆在停放过程中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而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损失,导致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保险单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不超过本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
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而与第三者或有关责任方之间产生纠纷,所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统称“法律费用”),但前提是该费用的支出事先经得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对前述法律费用的承担额度以责任限额的20%为限。
责任免除
对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责任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雇员、第三者本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
提供代客停车、车辆清洗、维修保养、改装或美容等服务;
车辆本身故障、自燃、自然磨损、污浊、锈蚀、受本车货物撞击、轮胎自身爆裂;
地震、火山爆发、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而引起的火灾、爆炸;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他人恶意破坏;
大气、土地、水污染或其他污染、核辐射、核爆炸;
对于下列责任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停车场的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及前述任何一方的雇员的自身损失;
车辆配件、车内物品及车载物品、摩托车或非机动车辆因盗窃或抢劫而导致的损失;
任何人无有效驾驶证或酒后开车导致自身车辆的损失;
对于须凭证出入的停车场,未向离场车辆回收或查验其停车证致使车辆被盗抢而导致的损失;
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但若有关合同不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未经有关监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场所或设备发生火灾、爆炸事故而导致的责任和费用;
任何间接损失、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本保险单中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责任和费用。
赔偿限额
在每次保险事故中,对于每一受损失车辆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赔偿金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车赔偿限额。
对于每次保险事故,保险人全部支付的保险赔偿金(含有关法律费用)不得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因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支付的保险赔偿金累计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保险赔偿时,须填写保险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保险单正本;
有关当局出具的事故证明;
损失清单;
受损失第三者的身份证明;
受损失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
若事故由被保险人与受损失顾客或访客自行协商解决时,提供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若事故由有关当局调解、民事诉讼或仲裁时,提供相关法律文书(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等);
保险人认为必要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书面保险索赔资料后,应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保险赔偿协议后十天内,履行保险赔偿责任;
对属于保险责任而赔偿金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在六十天内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赔偿,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经审核保险索赔资料后认为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
发生保险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自行对受损失第三者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将不依此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必要时,保险人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仲裁或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索赔事宜。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估损、协助事故处理、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保险责任的承诺,赔付结果以结案时的核定为准。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该责任方提出索赔,并积极采取措施向该责任方进行索赔。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追偿的权利。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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